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为公司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和业务流程。公司应
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
公司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发生的可
能性及其对公司内控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
领域、重要流程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
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 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的确定以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
该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五)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六)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
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七)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审批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监督
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审议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并提出指导意见;
(二)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审议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整改意见;
(四) 领导公司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五) 协调公司经营层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和缺陷整改工作。
第七条 公司经营层负责为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必要的行政资源,协调和解决
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听取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安排、工作进展
和评价报告,及时掌握公司日常内部控制风险监控结果,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配合审计部履行职责,协助、支持
和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两部分,其中过程评价包括
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结果评价通过
量化的经营管理指标对控制结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环境评价的内容包括
治理结构、发展战略、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过程。风险评估评价的内容包括目标
设定、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
第十三条 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
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达到控制目标的全过程。控制活动评价对各项业务处理
程序的授权批准、职责分工、实物控制、凭证与记录的设置和运用、独立检查程
序等控制措施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
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信息与沟通评价对信
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
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的过程。内部监督评价对
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
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七条 每年年初,公司审计部应当将内部控制评价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在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前,根据内部监督情况和管理要求,分析公司经营管理过程
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确定检查评价方法,制订科学合理的评价工作
方案,经公司经营层确认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审计部为评价工作组的牵头部门,评价工作组
可吸收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根据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咨询和检查,但不得选择同
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
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
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
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并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
定,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评价工作组现场测试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经被评价部门负责人确认,被评
价部门应针对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并及时向评价工作组报送整
改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主体,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在评价实施过程结束后形成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就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
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
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
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审计部应关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发生的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
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每年的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
准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由公司
审计部负责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就认定
的内部控制缺陷协调公司管理层组织整改,补充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并修订相关规
章制度。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及时通报整改完善情况。内部控制缺陷已经
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根据公司规定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