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
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前述人员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转让的
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规定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
司首发前股份;
(二)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
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 法律法规、《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
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股份变动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五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
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
有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股
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或股份变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新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其被确定为核心技术人员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
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
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含各种形式的
持股平台),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参与战略配售获配
股份的,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