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
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
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以及按照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
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
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稳定的紧急事件的处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的范围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四类:
(一)治理类
的职工群体上访或罢工事件;
(二)经营类
(三)政策环境类
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四)信息类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机制。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的管理以及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
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
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传解释口径;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组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一)组长职责:
传解释口径;
(二)组员职责:
等工作;
畅通,发现问题及时向组长报告。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
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及时采取应对措
施。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的相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公司各部门
及子公司应按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预警和传报。
第十一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关注社
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影响公司的重要信息,对其转化为
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可作为信息的报告人,可以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报告。公
司相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
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
报。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
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责任人
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进行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应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
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公
司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
定,作出该信息是否需披露的判断;当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报告证
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进
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决定启动
专项应急预案,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
作,按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东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详细了解进展情况;
门委员会运行情况;
予以报警;
管、司法、纪委、监察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公
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若存在上述情形,应依法调整或更换公司的经营
层及董事会成员;
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等);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成不良影响;
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影响,公司应立即派出分管副总到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新闻媒体,迅速平息舆论;
第十七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专业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
件。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不良影
响,及时解除应急状态。同时应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
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
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关
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
益及形象。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事件的具体情况报送证券交
易所、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公
司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理过程中,公司应当及时持续报送相关事件处置情
况。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责任人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
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
理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通讯必须保证畅通,确保
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人员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风险处理工作的需要,随时召
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
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理工
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