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股份: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3 1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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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行
为,提升公司现代治理水平和公司价值,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良好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目的包括但不限于:
  (一)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改善公司治理;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建立和谐的投资者关系;
  (五)树立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六)维护公司市场形象,提升公司市场价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公司应当按照及时、公平原则披露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着力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
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公司网站
真号码,设置董秘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对涉及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司动态、专题报导、经营产品或服务、公司公告、公司治理等信息。及时更新公司网
站的内容,对错误信息予以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四)投资者说明会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
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及路演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
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
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
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时,应当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五)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咨询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
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六)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
告信息的一致性。
客观独立报道。
  (七)现场参观
司现场参观。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安全等注意事项,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确保投资者人身安全。未经允许,禁止一切
录像、拍照和擅自进入生产区。
参观、座谈活动。
  (八)调研
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九)上证e互动平台
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
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
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
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
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
方面的影响,不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或公司自愿性的信息必须
在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董事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披露。在此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上述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或工作需要参与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
下属各分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共同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如公司
或各分子公司发生重大的可能影响股价的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配合董事会秘书接待投资者的来访和回应投资者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首要的处理责任,依法回应、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包括生产经营,公司发展战略、业
务流程、管理模式、财务指标、人事动态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
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的,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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