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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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提升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机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应当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补选。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非因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事
由,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责,董事会
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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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等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等;
(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
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
由公司承担。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
会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
电话等通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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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含会议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
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材料;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
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
表决权,一名委员每次只能接受一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同时委
托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或者接受二名以上的其他委员的委托的,该项委托
无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并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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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意见,并
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
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
逐项表决。
战略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对所议事项采取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规则,即单
项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直接对该项议案单独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
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 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
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战略
委员会会议以通讯等方式进行和表决,表决结果应当通过书面方式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出席会议
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
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现场会议中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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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并当场公布。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或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决议生效当日,将会议决
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的委员(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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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至少”,都含本数;“少于”、
“低于”、“过半”、“超过”,都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