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医疗: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3 16: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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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内部审计制度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
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及其所
属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业务合规、管理人员责任评价等开展的监督、
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
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并按需配备专职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
构的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内审部直接领导。
  第五条    内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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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有一定的
政治素养、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
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制度进行审计,并忠
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
业务的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在履行职责
时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请客、送礼。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
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及其部门和分支机构;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审计、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四)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会计准则;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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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四)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种类包括:
  (一)财务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
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
督评价。
  (二)内控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
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被审计单位采购和销售环节、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项。
  (三)基建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合同
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预算、决算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四)合同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
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
计监督。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合同,内审部应当参与合同前
期审查。
  (五)责任审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和各部门负有经
济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
监督。内审部原则上应于相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进行审计。
  (六)专项审计:对与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被审计单位
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七)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管理
层提交的年度内部控制测试和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计,并提交公司年度内部控制
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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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
  (一)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内审部要求
的有关材料报送内审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处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职权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计;
  (二)对基础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开工、竣工审计;
  (三)对重要经营岗位的责任、离任审计,包括对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以及对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人员进行审计;
  (四)合同审计;
  (五)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
  (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严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审计;
  (七)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
  (八)对重要资产的安全性、效益性审计;
  (九)子公司和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效果审计;
  (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分支机构和有关部门的
审计;
  (十一)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二)向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十三)监督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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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赋予
公司内审部以下职权:
  (一)有权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有权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三)有权参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门)及子公司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
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四)有权参与重要合同、经济业务的调查、评估、论证、决策、审查、监
督,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务
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有权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
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照法律、规章向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和个
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有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
理的建议;
  (九)有权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予以制止;
  (十)有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
的建议;
  (十一)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
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十二)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
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披露、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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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有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十五)有权参与公司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公司各内部机构、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
部的工作。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计划:内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审
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编制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审计立项:内审部应根据批准后的公司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
及其大致时间安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准备工作:按照审计方案,内审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
(其成员不得少于两人),拟定工作程序并进行详细分工,进行审前准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计事项确定被审计单位并编制审计具体方案,同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至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等审计事宜。特殊
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授权后可实施突击审计,而不需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
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取审计证据等措施实施审计。内审部应
制定规范、适用的审计底稿和报告格式及编制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单位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
计单位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应当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被审计单位或
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工作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应汇总审计证据形成内部审计底稿并拟订内审报
告,经内审部负责人审核后形成正式内部审计报告,由审计委员会审批。审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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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审报告按公司相关规定送交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
建议,并由内审部进行监督,整改情况由内审部审查后报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异议,应在
三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超过三日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
不予受理。复审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曾出
现过的问题,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委员会。
            第七章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
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正直、
勤勉。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保持独立,保持廉洁,不得滥用
职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请客、送礼。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正确运用职业怀疑,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忠实、勤勉,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和有损公司
利益的事情。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按规
定使用所获得的资料,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
事项,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持续进行后续
教育,若有不能胜任的审计任务,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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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妥善处理好公
司内外相关单位和人士的关系。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内审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完善审计操作规范、
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规范和审计报告方式及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公司档案管
理办法、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公司保密制度等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包括子公司)和个人,内审
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
由内审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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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
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抗拒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审计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第四十二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
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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