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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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
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对外发布信息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权管理等方面的事务,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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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同时不得存在
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
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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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如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
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
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
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任
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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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
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给
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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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
除。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保障及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
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
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
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
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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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内部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按规定履行
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