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1),并经相关部
门主管、信息披露代表(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
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附件2)。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交所
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豁免信息所涉部门 申请日期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
原因和依据
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
暂缓/豁免披露的
文件类型
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知情人名单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审批意见
部门主管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代表
(董事会秘书)
年 月 日
董事长
年 月 日
以上申请表仅用于公司内部留存归档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如需)。
附件 2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广
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
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
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