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泰: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3 0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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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及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司规
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裁、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
责,接受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
算和监督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负责,接受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产生,参加经营管理层会议,列席公司董事会会
议。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和总裁领导,日常工作向总裁汇报,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包括财务管理(含预算管理、投资管理、筹资管理、
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股利分配管理等内容)和会计核算等。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
由财务副总裁、财务总监(含财务副总监)或其他类似职位中的一种担任。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推荐并经公司总裁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近亲属关系。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
任本职工作。
  (二) 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
工作时间不少于五年;
  (三) 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
度。
  (四) 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
力。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
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 5 年以上财务管理经验,具有中级会计师以上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掌握财务核算及
管理、金融、财政税务、法律、证券等方面知识。
  (四)具备较强沟通及表达能力,具备较强财务分析能力,精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
整体核算工作。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
  (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者。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董事会和总裁领导下,负责公司整体财务规划,并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管
理、会计核算,依法实施财务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监督公司遵守国家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执行股东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
制度、内部控制体系,审核下属公司财务规章制度;
  (四)负责会计核算,审核并签署财务会计报告;
  (五)组织全面预算管理,组织编制战略预算预案、年度经营预算预案、年度预算
调整预案、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六)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增收节支、降本增效;组织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经营分析、财务分析;
  (七)负责制定公司利润计划、投资计划、财务规划、销售计划、收支计划或成本
定额标准。拟定会计政策、税收政策预案及其变更预案,确定拟定和变更的程序;
  (八)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论证、对外投资、贷款、内部借款、对外担保、产权转
让、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加强公司财务风险控制,应特别关注公司重大事项的风险状况,并提出风险
防范措施;
  (十)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等;
  (十一)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监督及管理,定期对子公司财务状况及会计基础工作进
行审计及检查;
  (十二)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组织财务人员进行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配合
人力资源部门定期考核各投资企业财务负责人;
  (十三)加强对外联系,处理好与上级财政、税务、审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
单位的工作关系;
  (十四)负责公司资金管理,拟定资金计划、控制现金流量、平衡资金需求、建立
融资渠道、编制筹资预案;
  (十五)负责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年度股利分配预案的提出;
  (十六)向总裁及时汇报公司重大财务情况和异常财务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总裁授予的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
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
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
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
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
  支。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
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
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
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进行定期审核。
  (六)财务监控责任权:对拟定、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
担相应责任。
  (七)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本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
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及权限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算等
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三)负责协助财务负责人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督机制。
  (四)组织、审核、指导并监督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完成日常经济业务及会计核算
工作。
  (五)向财务负责人提出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任免等方面的
建议。
  (六)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事物。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阻碍财务负责人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
变相打击报复的,由董事会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解聘处分(可并处)。
            第四章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解聘离职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
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由于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
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
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辞
职报告,离任前应接受公司审计部门的离任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
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
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
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及时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
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
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财务负责人个人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
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
  按公司对会计部门的考核内容并结合相关考核规定及内部审计结果作为追究责任
的依据,主要包括资金安全、会计处理、财务核算、财务报表、税收筹划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
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成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
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总裁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绩效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
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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