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水务: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3 00: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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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
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
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
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接待来访和座谈交流;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沟通方式。
  第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
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披露。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三)沟通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
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推介公司投资价值;接待投资者来信、来电、来访,与
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
者交流专栏,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互动平台,并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与咨询。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登记公司、媒体
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高管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归集公
司各部门、各控、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控、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
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要合理安排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股东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
行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交流专栏,或通过电子信箱接受投资者提出
的问题和建议,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
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
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
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
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
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
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创造机会。
                第五节   现场参观、接受调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或有关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调研、座谈和沟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其前述承诺书(如附件 1 所示)。
  第三十八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人员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进行核对,并妥善
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接待或调研过程中,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
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未经公司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四十条    接待或调研完毕后,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作为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附件 2),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如公司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
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如公司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证券事务部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第四十三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接听,及时解答和说明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
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公告。
                  第七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公布。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
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承诺书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
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打探贵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未经贵司许可,不与贵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
贵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司证
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
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
前知会贵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司现场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
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 2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日期                  时间
地点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形式
          □现场参观     □一对一沟通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人
员及职务
公司接待人员及
职务
主题
资料清单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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