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胜信息: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3 0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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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以下
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
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八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
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相关部门发
起申请、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材料保管期限为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
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
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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