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胜信息: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3 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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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与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司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
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
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 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 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
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 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 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公司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
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
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三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
“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设置相关投资者关
系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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