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宁科: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2 22: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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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草案)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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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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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在本重整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
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石嘴山中院、法院      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       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审判会议纪要》    指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
                纪要》(法〔2018〕53 号)
《座谈会纪要》       指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印发《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
                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宁科生物及其两家子公司   指 宁科生物、中科新材、恒力国贸
两家子公司         指 中科新材、恒力国贸
宁科生物、上市公司、债 指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务人、公司
中科新材          指 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恒力国贸          指 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华辉环保          指 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股东        指 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宁科生物全部股东
重整投资人         指 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的统称
产业投资人         指 湖南醇投,湖南新合新为其指定的重整投资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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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      指 湖南醇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华楚投资
          有限公司、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组成的联合体
湖南醇投     指 湖南醇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新合新    指 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财务投资人    指 凯烁(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民信托
          有限公司、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和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辰(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甲骨文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宇纳私募证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沐合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紫琅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南京丰衍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湖北楚民投五号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华楚国科八号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久银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润方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北京捷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共 15 家,其具体持股主体以财务投
          资人依照《投资协议》指定及最终登记为准
《投资协议》   指 宁科生物、宁科生物临时管理人与重整投资
          人签署的《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重整投资协议(产业投资人)》及《宁夏
          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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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投资人)》及上述协议的补充协议和
              修订(如有)
转增股票         指 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宁科生物资本
              公积金转增的股票
投资总对价        指 重整投资人依据《投资协议》提供的全部现
              金款项,具体以《投资协议》的约定为准
债权人          指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债
              务人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
              权;含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债权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债权   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
              条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财产         指 已设定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的债务人特定
              财产
职工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
              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金,以及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 27 条
              按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的由第三方垫付的
              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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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不包含重
             整受理日前因欠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普通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
             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除有财产担保
             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劣后债权外的
             其他债权
劣后债权        指 《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债务人于重整受理日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
             偿金、社保滞纳金等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
             惩罚性债权
破产费用        指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之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指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共益债务
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   指 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且经管理人审查初
             步确认,但尚未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
             权,或已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但尚未经法院
             裁定确认的债权
暂缓债权        指 已向管理人申报,因债权所附条件尚未成
             就、建设工程未结算、涉及未决诉讼等原因
             导致尚未审查确认(暂缓确认)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       指 公司账面有记载或可能受法律保护,但尚未
             向管理人依法申报的债权
服务信托、信托     指 中科新材作为委托人设立的服务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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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份 指 服务信托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将用于向
额               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抵偿债务
临时管理人、管理人     指 经(2024)宁 02 破申 2 号之一《决定书》指
                定由惠农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算组担任宁科
                生物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重整受理后,
                (2025)宁 02 破 2 号《决定书》指定由临时
                管理人担任管理人
审计机构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          指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计报告》      指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2539 号专项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        指 中联评报 字 [2025]第 2133 号、中联 评报字
                [2025]第 2134 号评估报告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中联评咨字[2025]第 2135 号偿债能力分析项目
                评估咨询报告
重整计划草案、本重整计 指 宁科生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并提交法院
划草案、重整计划、本重     及债权人会议的《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
整计划             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
                在各表决组均通过后被称为“重整计划”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
                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
                组及出资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
                计划即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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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
                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
                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
                之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
                整计划中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
                期限
重整受理日        指 2025 年 9 月 17 日
基准日          指 2024 年 8 月 31 日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日    指 2025 年 10 月 22 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
                明外,均为人民币。因存在四舍五入,各数
                据之间的和可能不等于总额(存在 0.01 的误
                差),非计算错误
日            指 自然日,付款日期如遇非法定工作日,自动
                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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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宁科生物为上交所上市公司,证券简称为*ST 宁科,证券代
码为 600165。受发展战略及管理问题等影响,2023 年起宁科生物
经营陷入困境,多次停工,现金流枯竭,大量债务到期无法清
偿,诉讼缠身,公司陷入困境。
农支行、宁科生物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分别向石嘴山中院申请对宁科生物
进行预重整及重整。2024 年 5 月 30 日,石嘴山中院作出(2024)
宁 02 破申 2 号《决定书》,决定对宁科生物启动预重整程序。同
日,石嘴山中院作出(2024)宁 02 破申 2 号之一《决定书》,指
定惠农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算组担任宁科生物临时管理人。
宁科生物预重整工作情况报告及预重整转重整的书面申请,申请
将宁科生物转入重整程序。2025 年 9 月 17 日,石嘴山中院作出
(2024)宁 02 破申 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科生物重
整,同日作出(2025)宁 02 破 2 号《决定书》,指定宁科生物临
时管理人担任宁科生物管理人。
  宁科生物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得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
市、惠农区三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得到了宁夏回族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石嘴山中院的指导和监督。宁科生物在石嘴
山中院、临时管理人/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企业破
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全力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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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职工稳定;一方面协助临时管理人/管理人做好与预重整及重整
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财产调查、债权申报受理与审查、
职工债权调查、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开展审计评估工作、重整投资
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制作等。
  在石嘴山中院的监督下,经临时管理人/管理人指导,充分听
取、吸收债权人的建议和意见,并以审计、评估机构的专业审
计、评估结论和偿债能力分析意见为基础,宁科生物依法制定本
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
本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为使债
权人及时获得清偿并使债务人早日脱困,恳请债权人、出资人积
极支持本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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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一、重整完成后,宁科生物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
不变,仍是一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根据宁科生物及其两家子公司实际情况,为实现债务风
险的全面化解,同时保持上市公司业务完整性,维持宁科生物持
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依据《企业破产法》《破产审判会议纪
要》《座谈会纪要》等规定,对宁科生物及其子公司中科新材、
恒力国贸进行重整,并对其重整程序之间进行协调审理。在依法
依规的基础上、在宁科生物及其两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自
的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石嘴山中院裁定批准的前提下,宁科
生物、中科新材将偿债资源统筹用于支付宁科生物、中科新材、
恒力国贸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各类债务,中科新材、恒
力国贸债权清偿方案与宁科生物保持一致。宁科生物及其子公司
中科新材、恒力国贸作为彼此独立的法人主体,各家公司的重整
计划草案在各自的重整程序中分别由各自的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
组会议(如需)分开表决。
  三、引入投资人方面。通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确认湖南醇投
为中选产业投资人;并按照遴选规则由产业投资人指定财务投资
人。产业投资人及其指定的财务投资人支付现金对价,受让宁科
生物合计约 882,970,129 股转增股票(约占重整完成后上市公司总
股本 54.64%,其中产业投资人约 22.10%),现金用于根据本重
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各类债务及补充公司流动
资金等。产业投资人将成为重整完成后宁科生物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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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面。本次重整对宁科生物实施出资人
权益调整,以宁科生物 684,883,775 股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
增 13.593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共计转增 931,000,000 股,
转增后宁科生物总股本增至 1,615,883,775 股(最终转增股票数量
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
分配,其中 882,970,129 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剩余 48,029,871
股用于向宁科生物及其子公司中科新材、恒力国贸的债权人分配
抵偿债务。
   五、债权清偿方面。
   一是职工、税款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将由宁科生物在
重整计划经裁定批准后一个月内以现金清偿。
   二是普通债权以现金、信托受益权份额、股票等方式清偿。
每家债权人 15 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由宁科生物在重整计划
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清偿;15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部分,15.87%
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偿,剩余以转增股票抵偿。
   注:上述为本重整计划草案核心内容的摘录或总结,具体内
容及文意以正文表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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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宁科生物的基本情况
  (一)登记注册情况
  宁科生物成立于 1998 年,于同年 5 月在上交所上市,证券代
码为 600165,股票简称为*ST 宁科。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
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登记机关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40000227694836P,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6.85 亿元,法定代表人为符杰。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
包括:许可项目: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
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肥料销
售;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新材料
技术研发;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和技
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
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股本架构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宁科生物总股本为 684,883,775 股,
公司股东总数为 17,577 户,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13 -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9.20%    200,000,000
        冯量           4.96%     33,999,929
        刘旻           3.55%     24,300,600
       叶毅波           1.31%      9,000,000
       邵奕兴           1.27%      8,695,500
       黄拓宇           0.68%      4,633,400
       赵松苗           0.64%      4,399,900
       仇玉民           0.60%      4,129,200
        周鑫           0.38%      2,600,000
        刘妮           0.37%      2,540,700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宁科生物 200,000,000 股股票,占宁科生物总股本的比例为
团)有限公司 97%的股份,为宁科生物的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所持公司全部股票已被质押、冻结,质权人广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拍卖处置,首次拍卖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29 日,首次拍卖已流拍;第二次拍卖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日,第二次拍卖尚未竞拍结束。
  (三)预重整及重整情况
农支行、宁科生物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分别向石嘴山中院申请对宁科生物
进行预重整。
《决定书》,决定对宁科生物启动预重整程序。同日,石嘴山中
- 14 -
院作出(2024)宁 02 破申 2 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惠农区人民
政府成立的清算组担任宁科生物临时管理人。
决《关于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进行借款的
提案》,宁科生物及中科新材作为共同借款人,借入不超过 3 亿
元的资金,补充中科新材重整阶段的生产运营资金。
宁科生物预重整工作情况报告及预重整转重整的书面申请,申请
将宁科生物转入正式重整程序。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科生物重整,并指定宁科生物临时
管理人担任宁科生物管理人。
  (四)资产情况
  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宁科
生物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约 1.84 亿元。
                      单位:亿元(如无特别说明,下文同)
        项目                  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0.00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0.79
 流动资产合计                                  0.79
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1.04
 固定资产                                  0.003
非流动资产合计                                 1.05
       资产总计                             1.84
                                     - 15 -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基准日,宁科生物
全部资产评估市场价值约 1.86 亿元、清算价值约 1.54 亿元。
         项目           市场价值          清算价值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0.0001       0.00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0.79         0.79
 流动资产合计                      0.79         0.79
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1.04          0.73
 固定资产                        0.02          0.01
非流动资产合计                      1.06          0.74
       资产总计                  1.86          1.54
  (五)负债情况
   特别说明:2025 年 9 月 18 日,管理人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债
权人应于 10 月 16 日(含当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0 月 16
日,管理人发布《关于债权申报期延长的通知》,将债权申报期
延长至 10 月 31 日。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日,债权申报期限
尚未届满。
  预重整期间,共有 229 家债权人向宁科生物临时管理人申报
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约 30.74 亿元。其中:申报建设工程款
优先权债权 1 家,申报金额约 6.38 亿元;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 9
家,申报金额约 15.99 亿元;申报税款债权 1 家,申报金额约
  由于存在同一债权人同时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的
情况,因此上述分类后的债权人家数加总大于总的债权申报家数。
- 16 -
  上述申报债权中,宁科生物临时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
总额约 15.07 亿元。其中:税款债权约 0.004 亿元;普通债权约 1
  债权人已申报债权,但因主债金额暂未确认故担保债金额无
法确认、债权人缺少必要证据材料等原因暂缓确认的债权约 0.20
亿元,均为普通债权。
  经临时管理人初步审查,因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
立或已消灭、债权人申报的部分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等原因不予确认的债权金额约 15.90 亿元。
  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暂缓债权及不予确认债权合计金额略
大于申报金额,系因部分债权人申报的是对宁科生物享有的担保
债权,其对应主债务人中科新材已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受理重整,
其在中科新材重整中的主债债权已加算预重整期间的利息并经法
院裁定确认,故临时管理人按照经法院裁定确认的主债金额确认
其在宁科生物的担保债权金额。
  截至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日,共 14 家债权人向宁科生物管理
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约 0.86 亿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上述申报债权中,宁科生物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
约 0.008 亿元,均为普通债权。
  债权人已申报债权,但因债权人缺少必要证据材料等原因暂
缓确认的债权约 0.21 亿元,均为普通债权。
                                 - 17 -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因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
已消灭、重复申报、债权人申报的部分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
同约定等原因不予确认的债权金额约 0.65 亿元。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在预重整阶段申报的附利息债权,管理
人已将相应利息追加计算至重整受理日。考虑到基准日与受理日
差异、会计账务处理原则与法律性质认定的差异等因素,债权性
质和金额最终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为准。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重整受理日,宁科生物欠付职工债权约
   重整期间将依法予以公示,具体以公示结果为准。
   由于宁科生物债权申报期尚未届满,债权人仍在进行债权申
报,对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尚未完成申报的债权,可持续进行
申报;在重整期间申报的,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审查。在重整期间
仍未申报的未申报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后续经申报与债务人审查确认,且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
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除上述涉及负债外,宁科生物预计还将承担因虚假陈述产生
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座谈会纪要》第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
司涉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应充分考虑可能需赔付投资者
的金额,并在清偿方案中作出安排。为此,宁科生物聘请深圳价
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潜在可能产生虚假陈述索赔的事
 - 18 -
项进行测算,并对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合理预估,并已在清
偿方案中予以考虑。
  (六)偿债能力分析
  为给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提供必要参考,宁科生物与管
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对公司在假定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进行
了分析。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截至基准
日,若宁科生物破产清算,假定其全部财产均能按照评估清算价
值处置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
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财产变现金额超过有
财产担保债权部分以及其他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变现所得在清偿破
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
序进行清偿。在前述清偿顺序下,宁科生物普通债权在假定破产
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为 3.37%。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序号                项目                 清偿测算
  特别说明:若宁科生物破产清算,能够达到上述清偿率的前
提是,相关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处置变现。但考虑到宁科生
物的资产大多难以变现,变现周期较长,并可能产生额外的处置
费用;加之破产清算还涉及员工安置费、资产处置费等远超预期
的费用。因此,宁科生物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可
能低于《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的预计。
                                       - 19 -
  (七)母子公司重整案件协调审理安排
  本次拟纳入协调审理范围的公司包括宁科生物及其子公司中
科新材、恒力国贸,拟在重整程序中协调推进、统筹各类资源,
最大限度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统一引入重整投资人。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指导宁
科生物招募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将通过取得宁科生物股权的
方式取得宁科生物及其下属公司控制权。
   二是统一制定清偿方案。本次重整对宁科生物及其两家子公
司制定统一的清偿方案;债权人基于同一主债法律关系而对宁科
生物及其两家子公司中的多家公司同时享有债权(包括主债权、
担保债权或其他类型的还款义务),不重复清偿;重整主体间相
互债务不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在重整完成后,重整主体通过
改善企业经营等方式妥善处理;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三是统一安排偿债资源。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包括宁科生物
转增股票、重整投资人提供的投资总对价、中科新材以房产设立
的服务信托的信托份额等。前述偿债资源将统筹安排,整体用于
清偿宁科生物及其两家子公司的全部债务。其中宁科生物将偿债
资源提供给两家子公司清偿债务,同时中科新材将服务信托的信
托份额提供给宁科生物及恒力国贸偿还债务,将母子公司相互提
供偿债资源的部分抵销后,宁科生物向两家子公司提供的剩余偿
债资源视为对相应子公司的投资,宁科生物分别取得两家子公司
重整后 100%股权(两家子公司的现有出资人权益清零)。
   四是分别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宁科
生物及其两家子公司将各自设置有关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
- 20 -
分组表决,并在表决通过后申请由法院裁定批准。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宁科生物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陷入严
重的债务及经营危机。如果无法化解风险、实现重整成功,宁科
生物将面临破产清算,出资人权益将调整为零。为挽救宁科生
物,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应分担实现宁科生物重
整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草案拟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符合《企业破产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
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
表决。
  宁科生物出资人组由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宁科生物全体股东组成,并按照其所持有的宁科生物股
票数量确认表决份额。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实施完毕前,如因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
动,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本次重整以宁科生物本部 684,883,775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
转增 13.593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共计转增 931,000,000
                                  - 21 -
股,转增后宁科生物总股本增至 1,615,883,775 股(最终转增股票
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为准)。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本重
整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具体如下:
  (1)其中 882,970,129 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并由产业投
资人和财务投资人支付现金对价,现金用于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
规定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各类债务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2)剩余 48,029,871 股用于给债权人抵偿债务,详见第四部
分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
  (四)除权与除息
  本方案实施后,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宁科生物股票
价值的影响,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可能对本次资本公积转
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即如果本
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高于转增
股份的平均价格,公司股票将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
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转增股份的平均价
格,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
参考价无需调整。具体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第 4.3.2 条的
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
- 22 -
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
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公司已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财务顾问将结合公司重整计
划的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最终以财
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
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
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效果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后,宁科生物原有出资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在重整完成后,
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的引入,宁科生
物的基本面可能发生改善,逐步恢复并将进一步增强持续经营和
盈利能力。在此基础上,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宁科生物股票还存
在进一步增值的空间,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引入投资人方案
  (一)重整投资人招募情况
  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债权人的合理诉求,经
公开招募和遴选,2024 年 8 月 16 日确认醇投久银华楚联合体为中
选投资人联合体,其中湖南醇投为中选产业投资人。2025 年 2 月
                               - 23 -
定了 15 家财务投资人及其各自认购金额。2025 年 5 月 13 日,临
时管理人组织宁科生物与财务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
  (二)产业投资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湖南醇投成立于 2021 年 10 月,法定代表人为吴斯龙,注册
资 本 为    5000   万 元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开发区津市大道 116 号,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经营范围包
括: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化工技术研发;药用辅
料的技术研发、咨询、技术转让;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医
药咨询;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
技术进出口除外);化工原料、通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销售;
日用百货、化妆品及卫生用品、玩具、工艺品的批发;其他组织
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 P2P 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
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
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湖南醇投由自然人刘喜荣直接持股 90%,自然人刘安建直接
持股 10%,湖南醇投实际控制人为刘喜荣。
  (3)指定投资主体湖南新合新
  湖南醇投作为产业投资人,指定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湖南新
合新作为宁科生物重整投资的主体。湖南新合新成立于 2013 年 3
- 24 -
月,注册资本为 5820.3349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常德市津市
市嘉山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7810642225690,法
定代表人为刘喜荣,经营范围包括:生物医药产品的研究、技术
咨询及技术转让;精细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原料
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
  湖南新合新由自然人刘喜荣直接持股 8.70%、通过湖南醇投
间接持股 16.50%,合计持股约 25.20%。此外,刘喜荣还通过担
任普通合伙人的形式控制津市新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津市新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晟安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晟健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四家合伙企业合计 5.96%的湖南新合新表决权,综
上,刘喜荣控制的四家合伙企业合计控制湖南新合新 5.96%的表
决权,合计控制约 31.16%的表决权,系湖南新合新的实际控制
人。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三)财务投资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 25 -
  凯烁(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烁生物)成立
于 2019 年 12 月,注册资本为 16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湖北
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 1 号 4 幢 15 楼 1525 号房,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20804MA49D8YF4H,法定代表人为唐振国,经营
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煤炭及制
品销售(仅限荆门中心城区以外经营);建筑材料销售(不含沙
石及其他扬尘材料);市场营销策划;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凯烁生物由自然人唐振国直接持有其 100%的股权,为凯烁
生物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 26 -
   (1)基本情况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成立于 1987 年 1
月,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
外 西 滨 河 路 18 号 院 1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
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
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
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
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
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
式运用固有资产;(十二)以固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
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 27 -
  国民信托控股股东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其 40.73%的股权,国民信托无实际控制人。
  (1)基本情况
  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中和)
成立于 2017 年 1 月,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
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 126 号动漫大厦 C 区一层 C3 区(TG 第 155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6MA05MNKH0W,法定代表
人为张敬庭,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锦绣中和由自然人张敬庭通过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等企业间接持有其 56.57%的股权,为锦绣中和的实际控制
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 28 -
  (1)基本情况
  北京和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和聚)成立
于 2009 年 3 月,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
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35 号北京展览馆宾馆 5202 房间,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26876420842,法定代表人为于军,经营范
围包括: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北京和聚由自然人于军通过西藏和享天成企业管理服务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君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集智和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其 70.69%
的股权,为北京和聚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 29 -
  (1)基本情况
  信辰(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辰资产)成立
于 2016 年 1 月,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深圳
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彩田路 5015 号中银大厦 A、B 座 B 座
郭勇,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 30 -
   信辰资产由自然人郭勇直接持有其 35%的股权,为信辰资产
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1)基本情况
   湖南甲骨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骨文私募)
成立于 2011 年 11 月,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 188 号湘江基金小镇 2#栋
定代表人为董建平,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
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甲骨文私募由自然人董建平直接持有其 42.50%的股权,通过
长沙本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其 7.50%
的股权,为甲骨文私募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 31 -
  (1)基本情况
  深圳宇纳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宇纳)
成立于 2015 年 6 月,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 32 -
  深圳宇纳由自然人王帅通过湖南宇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等企业间接持有其 8.08%的股权,为深圳宇纳的实际控制
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1)基本情况
  北京沐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沐
合)成立于 2025 年 3 月,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
址为北京市房山区广阳大街 9 号 1 幢 4 层 A4314(集群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1MAECPNKH9L,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北京沐腾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
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办公服务;项目策
划与公关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
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33 -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北京沐合由自然人廉雁捷通过北京沐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间
接持有其 5%的股权,为北京沐合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如
下:
     (1)基本情况
     杭州紫琅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紫
琅)成立于 2025 年 3 月,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
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街道孤山后山路 1 号 3 号楼-15,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1MAEE32U836,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
州紫琅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办公服务;项目策划与
公关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
- 34 -
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杭州紫琅由自然人范小静通过杭州紫琅科技有限公司、南京
远泊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其 91%的股权,为
杭州紫琅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1)基本情况
  南京丰衍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丰
衍)成立于 2025 年 4 月,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
址为南京市建邺区所街 116 号乐基广场 711-1318,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20105MAEEDYKQ99,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萨基科
技有限公司,其委派代表为潘昱诺,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
                                 - 35 -
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南京丰衍由自然人潘昱诺通过深圳萨基科技有限公司、南京
磐岳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其 91%的股权,为
南京丰衍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1)基本情况
  湖北楚民投五号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楚民
投五号)成立于 2025 年 2 月,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人民币,注册
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街道首义路 71 号商会大厦 11
层 1 房 1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6MAEB4TUF72,执
行事务合伙人为湖北楚民投控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
- 36 -
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楚民投五号由自然人郭登通过至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
楚民投财务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间接持有其 4.07%的股
权,为楚民投五号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1)基本情况
  湖北华楚国科八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
楚国科八号)成立于 2024 年 10 月,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五环路以东、黄狮海
以南五环时尚广场(超平地块)4、5 栋 5 号楼单元 27 层 03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12MAE2675M83,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 37 -
湖北华楚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
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证券
财务顾问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
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华楚国科八号由自然人李上吉通过湖北华楚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间接持有其 9.80%的股权,为华楚国科八号的实际控制人,股
权结构图如下:
  (1)基本情况
  深圳市前海久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银投
资)成立于 2013 年 11 月,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
- 38 -
地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久银投资为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
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共有 10 名股
东,第一大股东为广东富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 14.60%股
权,其余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久银投资无实际控制人。
  (1)基本情况
  浙江润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润方)成立于
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智中心 7 幢 104 室 3 楼,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3010657733972X6,法定代表人为陈瑜申,经营范围包
括:服务: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以上项目除证券、
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
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浙江润方由自然人陈志军直接持有其 83%的股权,为浙江润
方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 39 -
  (1)基本情况
  北京捷钰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捷
钰)成立于 2025 年 3 月,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
址为北京市房山区广阳大街 9 号 1 幢 4 层 A4313(集群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1MAEC9DPN5N,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北京捷钰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
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办公服务;项目策
划与公关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
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北京捷钰由自然人范强华通过北京捷钰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
有其 1%的股权,为北京捷钰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 40 -
   (四)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的对价
   本次重整中,产业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合计出资约 12.41 亿
元 , 取 得 重 整 后 约 882,970,129 股 股 票 ( 占 重 整 后 总 股 本 约
用、清偿各类债务、补充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等,其中:
整后总股本约 22%)并成为重整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每股价格
约 1.12 元。
股(占重整后总股本约 33%),每股价格约 1.60 元。
   产业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多家财务投资人相互之间均不构
成一致行动关系。就本次重整取得的宁科生物股票(包括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股票),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已经分别承诺,自
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产业
                                             - 41 -
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已经分别承诺,对应相同期间
内不转让或者减持其持有的重整投资人股权。
   四、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等法律及规定,
结合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宁科生物债权分为职工债权、税款债
权、普通债权及劣后债权,具体如下:
   (一)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重整受理日,宁科生物欠付职工债权约
   职工债权在本次重整中不作调整,将由宁科生物在重整计划
经裁定批准后一个月内以现金清偿。
   (二)税款债权
   截至重整受理日,宁科生物欠付税款债权约 0.004 亿元。
   税款债权在本次重整中不作调整,将由宁科生物在重整计划
经裁定批准后一个月内以现金清偿。
   (三)普通债权
   截至重整受理日,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约
终以法院裁定确认金额为准。普通债权的具体清偿方案如下:
   每家债权人 15 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将由宁科生物在重整
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清偿。每家债权人在宁科生物及其两家子
公司根据此项受偿的金额合计不超过 15 万元。
 - 42 -
  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 15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部分,其中
债。即,每 100 元普通债权可获得 15.87 份信托份额以及约 7.01
股转增股票。其中:以信托份额抵债的部分,对应底层资产为中
科新材拥有的约 742 套公寓房产,按照《评估报告》记载的其评
估市场价值按 1 元评估值:1 元债权的方式抵偿债权。以转增股
票抵债的部分,抵债价格为 12 元/股。债权人根据上述方案领受
偿债资源后即实现全额清偿。
  在计算每家债权人具体可获分配的信托份额数量时(信托份
额的最小单位为 0.01 份),如出现小数点后第三位,将小数点后
第三位开始全部舍去,仅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在计算每家债权
人具体可获分配的转增股票数量时(股票的最小单位为 1 股),
如出现小数点后零碎股的情况,将采取“进一法”取整处理,即若
每家债权人可获分配的转增股票数量不为整数,则去掉小数点后
的零碎股,并在个位数上加一,所需额外转增股票由产业投资人
提供。
  (四)劣后债权
  截至重整受理日,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清偿顺序在普通债
权之后的劣后债权金额约 0.06 亿元,均为债务人未按判决、裁定
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而应当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的劣后债权不安排清偿。
  (五)预计债权
                                 - 43 -
  由于宁科生物债权申报期尚未届满,债权人仍在进行债权申
报,对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尚未完成申报的债权,可持续进行
申报,本重整计划已预留相应偿债资源。在重整期间申报的,管
理人将依法进行审查。在重整期间仍未申报的未申报债权,在本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该部分未申报债权后续经申
报与债务人审查确认,且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
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六)关联债权
  为避免挤占外部债权人的偿债资源,最大程度保障外部债权
人的利益,宁科生物及其两家子公司间相互债权,不占用本次重
整的偿债资源。
  宁科生物合并范围内其他未重整的企业,作为一般债权人根
据其法律性质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受偿。
债权人依照本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受偿后,宁科生
物、中科新材和恒力国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五、剥离资产与信托相关安排
  蒙园公寓房产是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的资产,但其与主营业
务无关且经营质效不高,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效果与利润表现。
为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避免财产快速变现导致价值贬损并保
障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拟将该资产整体剥离设立服务信托,并以
信托受益权份额抵债。剥离资产及服务信托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拟剥离资产范围及估值
  拟剥离并注入信托的资产为中科新材持有的约 742 套蒙园公
寓房产,其坐落地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静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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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根据《评估报告》,该等房产的评估市场价值合计约
高约 174,563 元。
   (二)信托的基本要素
   委托人为中科新材。
   为保障信托计划依法设立、信托受益权份额顺利分配及后续
信托财产有序管理和高效处置,管理人将在法院的指导下综合考
虑业务素质、专业团队、经验、费用等因素,通过比选等机制确
定信托公司。
   在根据本重整计划分配或提存信托份额后,信托的受益人为
债权最终得到确认且按照本重整计划以信托份额清偿的债权人。
   信托底层资产为中科新材持有的约 742 套蒙园公寓房产的所
有权(包括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及上述房产处置
产生的收益。
   中科新材拟为设立信托之目的,新设一家全资子公司(以下
简称平台公司),再通过转让或投资等方式将底层资产注入平台
公司中;并将平台公司 100%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用于设立信托。
特别说明,考虑实际办理时限、便利程度等因素,结合重整计划
执行实际情况,中科新材也可选择不设立平台公司,而直接将底
层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用于设立信托。
                                   - 45 -
  此外,基于置入成本等考虑,以中科新材与平台公司签署
(或如未设立平台公司,则直接与受托人签署)底层资产对应的
转让协议及《交割确认书》的方式实现财产交付。即,在相关转
让协议及《交割确认书》生效时即视为相关房产的所有权及实际
权益(包括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全部完成转移。信
托存续期间,信托或平台公司可根据房产处置或实物分配的实际
情况,书面指令中科新材将相关房产在指定时间、分批次过户给
其指定的主体,相关税费由上市公司承担。为保障安全性,在办
理完毕过户手续前,中科新材将上述房产向信托或平台公司办理
抵押登记。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及受益人大会
的决议或授权,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受托人应每半年将处置进
度、回款情况等情况向受益人大会进行定期报告。
  信托期限暂定 5 年;在信托到期前,受益人大会有权决定是
否延期。
  信托存续期内,所有有权根据本重整计划取得信托份额的债
权人均获得足额的信托收益分配后,或所有底层资产均完成处置
并完成收益分配后,信托可提前终止。
  (三)信托收益及分配
  信托收益最终来源于房产的处置收益(指扣除交易税费、平
台公司成本及税费(如有)后的现金净回流)。信托收益按照重
整计划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资金应归集
至信托财产专户,并在核算及扣除当期信托费用及因处理信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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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而对第三人产生的负债(如有)后,按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受益人应自行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受益人获得
收益分配后,对应的信托份额应予以注销。
  此外,考虑到房产数量较多,在短时间内处置完毕存在不确
定性,受益人可选择提前以实物资产收益分配的方式退出信托。
具体指: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均有权书面请求受托人直接将其
选定的特定房产向其分配(按“先申请先领取”的原则,以届时
信托仍拥有的房产范围为限),视为取得实物形式的信托收益分
配,分配金额按《评估报告》记载的该等房产的评估市场价值计
算,并将等额的信托份额予以注销。如受益人选定的特定房产的
评估市场价值金额高于其持有的信托份额数量的,受益人应以现
金形式向信托补足差价后方可获得房产。
  (四)信托计划的治理机构
  信托受益人大会是信托的最高权力及监督机构,由所有信托
份额持有人组成(包括未来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份
额的适格主体)。根据信托实际运行需求,受益人大会可决策设
立常设机构管理委员会,并对其职权范围进行授权。
  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
终结后 6 个月内召开。此外,受托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本数)表决权的受益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受益人大会,受托人
应予以协助。除信托文件另行规定外,受益人大会做出决议应由
出席会议的所有受益人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每 1 份信托
份额拥有 1 份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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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根据受益人大会及/或管理委员会(如有)的决议和授
权执行信托事务、对外代表信托全体受益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
理、运营、处分。
  (五)其他
  信托其他未尽事宜,在与本重整计划草案不存在冲突的情况
下,以信托文件约定为准。
  六、经营方案
  宁科生物的业务主要以控股子公司华辉环保和中科新材为载
体,其中,华辉环保主要从事活性炭的生产及销售;中科新材主
要从事长链二元酸系列产品月桂二酸的生产及销售。华辉环保的
主营业务较平稳,具有开发价值和市场前景的是中科新材所从事
的长链二元酸业务,产品应用前景广阔。
  本次重整后,公司将引入实力雄厚的产业投资人湖南醇投彻
底化解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局。公司将积极响应国务院发布的《关
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的政策
精神,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发展任务,优化和规模化生
物发酵法生产技术,借助产业投资人的力量,全方位提升上市公
司质量。具体经营方案如下:
  (一)主营业务发展规划
基材料,可用于尼龙、香料、润滑油及医药等行业,具备巨大的
市场需求。公司具备应用生物发酵技术规模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系
列产品月桂二酸的产线,且最大发酵产能可达 6-7 万吨,公司生
产工艺先进环保,产线产能可匹配较大市场的需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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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面复工复产。2024 年 9 月 6 日子公司中科新材进入重
整以来,在宁科生物董事会和中科新材中高层核心骨干、意向重
整投资人的科学决策和正确领导下,中科新材月桂二酸的产量和
质量均大幅提升、屡创新高,给市场带来信心。自 2024 年 9 月至
余人,生产月桂二酸达 5081 吨。2024 年宁科生物合并报表总营
业收入约为 3.46 亿。
  本次重整后,产业投资人将持续协助公司通过调整生产装置
等方式,优化生产技术及工艺,发挥地区供能成本优势;优化产
线结构,以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最大化公司产能利用率,提升
盈利水平;进一步打磨上市公司的精制工艺,以提升产品质量为
标准,在每一批次的生产中调整生产参数和物料比例,形成先进
工艺方案,形成产品竞争优势。
  (2)降本增效,扩展下游市场。由于中科新材现有设备适
配性存在一定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物料消耗、生产稳定性及
产品收率,造成生产成本偏高,宁科生物统筹规划、安排中科新
材在 2025 年中期开始启动产线整改方案制定,对部分产线边生产
边技改,实现降本增效。
  同时,借助产业投资人力量,上市公司将与主要的长链二元
酸上下游厂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积累丰富的供应链资源,降
低采购成本,以供应链服务赋能中科新材发展,从而整体提升中
科新材的产品交付能力。另一方面,公司将积极拓展下游市场,
积累优质的客户储备和丰富的渠道资源,打开国内外市场,提高
在长链二元酸市场的占有率和产能利用率。
                                    - 49 -
现有月桂二酸产业体系的基础上,公司将借助产业投资人的力
量,在现有月桂二酸产品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的实际供需情况,
新建提取车间、改造生产线、提升生产工艺,提升公司产能和长
链二元酸板块品种结构。再者,充分利用现有生产线,制造其他
技术成熟、产品管线吻合、具备市场需求的生物合成可降解材
料,发挥闲置发酵产能,通过技术改造,增加十三碳二元酸、
DHA 毛油/成品、辅酶 Q10 粗品、苹果酸的生产能力,提高上市
公司资产利用率,形成多样化的产品体系,避免单一产品带来的
高集中度风险,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经营质效。
长期闲置且与后续生产无关的资产,使公司卸下历史包袱、轻装
前行。低效非盈利资产剥离后,公司得以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
聚焦于具有良好基础和发展前景的业务,并结合产业投资人的资
源支持,挖掘市场机会,在原有生产规模及产品类型的基础上,
进行进一步拓展,实现最终盈利。
  (二)优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
  重整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革完善,进
一步优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的
公司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各机构的管理权限、岗位设置、岗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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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等,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明晰,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同时,公
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保障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
构职能的履行,强化内部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保障公司决策
的合理性与实施的有效性。未来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交所规则,确保上市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财务审批权限,加强资金审批控制,规范公司资金使用;建立内
部稽核制度,保障内部控制质量;重视道德规范建设,持续对财
务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养,避免财务审批道德风险;严格执行部
门预算和收支管理制度,合理调度资金,重视财务预算工作。
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公司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不断完善人才
培养、引进机制,吸收更多的高水平的管理、研发及产品营销人
才;建立更合理的激励机制,为经营团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
间,以具有竞争力的薪资待遇、良好的工作环境吸引并留住人
才。同时,公司将继续积极加强对员工的内部培训,建立起能够
适应公司管理和未来发展需要的高水平、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全
面提高经营团队和各级管理人员的效率和效益意识。
  重整完成后,为保证公司业务能够快速恢复发展,公司将最
大程度保持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生产销售队伍及专业技术人员的
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管理、
生产能力、技术优势,避免因人才流失对公司的生产、发展造成
不良影响。
                          - 51 -
绩效考核、持续培训、道德规范”的方针,不断优化管理团队,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将通过年度、季度或者月度的绩效考
核,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将通过对管理团队长期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培训,提升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专业水平、知识水平、道
德水平,进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通过上述一揽子经营方案,重整后的宁科生物将成为一家生
产经营完全正常的上交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本重整计划不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进行调整,根据《企业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的规定,宁科生物债权人会议不设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对重
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仅设普通债权组进行表决。
  因本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将设出资人组
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1)普通债权组的表决机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
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
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
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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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资人组的表决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纪要》第 18 条第三款的规定,经
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
过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
  宁科生物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出资人组表
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时,本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管理
人或上市公司将在十日内依法向石嘴山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
申请。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本重
整计划草案在宁科生物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后,经石嘴山中院裁定
批准生效。
  本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
七条的规定获得石嘴山中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
石嘴山中院批准的,石嘴山中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宁
科生物破产。
  八、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宁科生
物负责执行,宁科生物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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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
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破产费用。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非宁科生物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完毕,宁科生物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石嘴山中院提交延长重
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石嘴山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
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即可视为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
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部重整投资总对价。
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的股票已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
《交割确认书》已生效。
  (五)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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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包括但不限
于抵质押登记、变更或注销、股权登记变更、股票转增、股票过
户分配、财产限制措施解除、房产过户等事项,宁科生物及/或管
理人可向石嘴山中院提出申请,请求石嘴山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
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支持重整计划的执行。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
人执行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宁科生物接受管理人
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
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并配合管
理人的各项监督工作。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一致。若宁科生
物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管理人亦将申请延长监督期限。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监督期限的,由管
理人向石嘴山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
据石嘴山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到期。
  (四)监督职责的终止
  在监督期限届满或债务人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将向
石嘴山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
督职责终止。
                            - 55 -
  十、其他事项
  (一)重整计划的变更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
化等重整计划制定阶段不能合理预见的特殊情况,或者重整投资
人原因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
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
或管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石嘴山中院批准。
  石嘴山中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
当在 6 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
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债权人按照原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但债权已受清偿部
分不享有表决权。表决、申请石嘴山中院批准以及石嘴山中院裁
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相同。
  (二)重整计划的解释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
计划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
影响时,则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
划相关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应基于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
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并向石嘴山中院报备。
  (三)关于协调审理债权清偿的说明
  宁科生物、中科新材、恒力国贸的债权人基于同一主债法律
关系而对宁科生物及其两家子公司中的多家公司同时享有债权
(包括主债权、担保债权或其他类型的还款义务),不重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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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原则上,优先以提供财产担保或者持有建设工程资产的主体
作为偿债主体根据其重整计划清偿债权。
  宁科生物为协调审理的子公司提供现金、股票等偿债资源,
用于子公司自身债务清偿;中科新材以自有房产设立的服务信托
的信托份额为宁科生物提供偿债资源,用于宁科生物自身债务清
偿,将母子公司相互提供偿债资源的部分抵销后,宁科生物向中
科新材提供的剩余偿债资源视为对中科新材的投资。子公司的现
有出资人权益清零,宁科生物通过上述投资取得重整后两家子公
司 100%股权;此项安排为本次协调审理安排中的一项重要内
容,将在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予以
体现。
  (四)偿债资源的分配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受偿的债权部分,偿债现金原则上将
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在石嘴山中院裁定
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7 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详见附件
一)向管理人书面提供受领偿债现金的银行账户信息;未提供以
及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将提存应向其分配的现金,由此产生的法
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偿债现金不能到账,或因提供的账户被冻
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现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其他主
体银行账户。债权人指令将偿债现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
                          - 57 -
因该指令导致偿债现金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
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以信托份额清偿的债权部分,在信托份额向债权人完
成分配或完成提存后视为完成清偿。债权人应在石嘴山中院裁定
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20 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详见附件
二)向管理人书面提供受领分配信托份额的相关账户信息。对于
未提供以及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提存应向其分配的信
托份额,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其他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
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分配信托份额无法受领,或因提供的账户
被冻结、扣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
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分配的信托份额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
其他主体账户。债权人指令将分配的信托份额划转至其他主体的
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分配的信托份额不能受领或信托受益权不
能变更权属等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
承担。
     每家债权人以股票抵偿的债权部分,抵债股票原则上将以非
交易过户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在石嘴山中院裁定批
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7 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详见附件三)
向管理人书面提供受领抵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对于未提供以
及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提存应向其分配的股票,由此
- 58 -
产生的过户费及其他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
担。
     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分配股票无法过户,或因提供的账户被冻
结、扣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抵债股票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其他主
体证券账户。债权人指令将抵债股票划转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
因该指令导致抵债股票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
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五)偿债资源的提存与处理
     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用于清偿债务的偿债资源,除债权人已依
法受领分配的部分外,剩余偿债资源将全部由管理人或指定主体
依法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履行完毕对
应清偿责任。
规定受领偿债资源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股票将
提存或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信托份额将提
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适格主体(提存期间,管理人指定的适格主体
不享有相应信托受益权份额的表决权和收益权,相应应分配信托
收益由管理人指定的适格主体保管)。上述提存或预留的偿债资
源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未受领的,
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已提存或预留的资金将用
于补充宁科生物流动资金;剩余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由受托人根据
信托相关文件注销,如信托份额全部完成注销但信托财产或底层
资产仍有剩余的,根据实际情况,信托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予
                             - 59 -
以处置或原状分配至其指定主体;剩余的抵债股票由上市公司通
过股东会决议进行拍卖、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或者进行注销处理。
以最终债务人或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在经确认后按照重
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按照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
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源的处理同
第 1 项。
得石嘴山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宁科生物主张权利的,
视为放弃受偿。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以最终确认的债权
金额为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按照重
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
偿债现金的处理同第 1 项。
   以上所有提存/预留的偿债现金、信托份额及股票,在提存/
预留期间均不计息。
   破产债权在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其对应的偿债资源后
(或相关偿债资源进行提存后)即实现全额清偿,破产债权涉及
的主债务人、连带债务人、担保人等均无需就该等债权继续承担
清偿责任。
   (六)偿债资源中抵债信托份额预留不足的安排
   在预留的偿债资源中,若预留的信托份额不足以清偿依法被
确认的全部债权,则差额部分将以转增股票抵债。
   (七)偿债资源中抵债股票预留不足的安排
 - 60 -
  在预留的偿债资源中,若抵债股票不足以清偿依法被确认的
全部债权,则差额部分可在不优于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
安排的前提下,由宁科生物与债权人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若
未能达成一致,则由宁科生物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方式补足股票
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向相应债权人分配抵债股票,
或按照“以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
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确定应获偿的股票数量”为标准,以现金补偿
相关债权人。
  (八)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
  宁科生物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
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资产处置或过户税费
等。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自重整计划获得石嘴山中院批准之日
起 10 日内收取;管理人报酬以最终清偿资产价值总额为基数,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
定》第二条规定计算收取,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一次性收取;其
他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过户
费、印花税、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及其他各项破产费用,由管
理人账户随时支付。该部分预估费用如有剩余,管理人将剩余部
分划入宁科生物账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宁科生物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
同所产生的债务、重整期间补充签署或重新签署合同产生的债
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
                           - 61 -
其他债务,由公司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
清偿。
  (九)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整
计划规定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总额受偿;债权人向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偿债资源向受让人按照其
受让的债权金额比例分配。
  自预重整启动日起至该笔债权实际清偿之前,债权人通过转
让债权等方式分拆债权,改变债权形态并导致该债权在形态变更
之后按重整计划可获得清偿额高于或优于债权未改变形态之前,
则该等债权形态的变更将导致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平清偿,为此
重整计划仍将以该等债权形态改变之前的债权进行清偿。
  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受让人无法根据重整计划受偿的,由此产
生的法律后果由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受让人自行承担。
  (十)开具发票
  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宁科生物财务处理符合会计准
则,体现实质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的约定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债权
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债务人开具足额发票。逾期未开票
或未足额开票的,宁科生物有权就相关债权人依据重整计划可获
得的现金、信托份额及股票予以提存,待债权人开具后再行分
配。该暂缓行为不视为对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规定的违反。管理
人按重整计划将偿债资源提存后,即视为债务人已根据重整计划
- 62 -
规定履行完毕清偿责任。因债权人未按时向债务人开具符合要求
的发票所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十一)信用修复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债
务人的信贷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
录,确保重整后债务人及其下属企业运营满足正常征信要求,对
重整后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实质
改善,并将恢复可持续的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因此,在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和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各金融机构应当给予债务人及
其下属企业融资贷款公平公正的待遇及正常的信贷支持,不得对
债务人及其下属企业再融资设定任何法律规定以外的限制。
  在石嘴山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将宁科生物
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前述失信信息,并解除对
宁科生物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
他信用惩戒措施。
  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
措施,宁科生物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得偿
债资源予以提存,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
                           - 63 -
附件一:
债权人名称/姓名:
(个人)身份证号码/(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识别号:
           领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信息告知函
  本单位/本人债权依法应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要提示:
细核对所填内容,确保本告知书所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如因债
权人未按照管理人要求和提示填写本告知书,或填写的信息错误、缺失,
或不符合管理人要求等,导致偿债资金无法受领的,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全
部后果,与管理人无关;
记名称与债权人名称/姓名不一致的,债权人须另行向管理人提供信息不一
致的书面说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书面说明须加盖单
位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或签字并捺印(自然人);
管理人,变更通知自管理人收到之日起生效。
              债权人盖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字并捺印(自然人)
                                               年       月   日
- 64 -
附件二:
债权人名称/姓名:
(个人)身份证号码/(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识别号:
        领受信托份额登记信息告知函
  本单位/本人依法应领受的应分配信托份额登记信息如下:
登记主体名称/姓名:
登记主体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姓名:                  (自然人不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自然人不填)
              接受分配款账户信息
接受分配款开户银行
接受分配款开户银行行号
接受分配款账户名称
接受分配款银行账号
                                - 65 -
  本债权人声明:
  本债权人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向贵方发送本《领受信托份
额登记信息告知函》,即构成同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作为偿债资源
的信托份额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申请将偿债信托份额登记至上述权利人名
下,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本债权人承诺上述受领信托份额的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如因本债权人
提供的上述信息有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
  此函。
         债权人盖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字并捺印(自然人)
                          年   月   日
- 66 -
附件三:
债权人名称/姓名:
(个人)身份证号码/(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识别号:
          受领抵债股票证券账户信息告知函
  本单位/本人债权依法应领受偿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账户对应的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本债权人声明:
  本债权人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向贵方发送本《受领抵债股
票证券账户信息告知函》,即构成同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作为偿债
资源的股票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申请将股票登记至上述权利人名下,不存
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本债权人承诺上述受领股票证券账户的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如因本债
权人提供的上述信息有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
  此函。
            债权人盖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字并捺印(自然人)
                                            年     月    日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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