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科生
物”或“公司”)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宁科生物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陷入严
重的债务及经营危机。如果无法化解风险、实现重整成功,宁科
生物将面临破产清算,出资人权益将调整为零。为挽救宁科生
物,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应分担实现宁科生物重
整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草案拟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符合《企业破产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
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
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宁科生物出资人组由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宁
科生物全体股东组成,并按照其所持有的宁科生物股票数量确认
表决份额。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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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前,如因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出资人
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本次重整以宁科生物本部 684,883,775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
转增 13.593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共计转增 931,000,000
股,转增后宁科生物总股本增至 1,615,883,775 股(最终转增股票
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为准)。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本重
整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具体如下:
(1)其中 882,970,129 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并由产业投
资人和财务投资人支付现金对价,现金用于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
规定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各类债务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2)剩余 48,029,871 股用于给债权人抵偿债务,详见第四部
分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
四、除权与除息
本方案实施后,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宁科生物股票
价值的影响,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可能对本次资本公积转
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即如果本
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高于转增
股份的平均价格,公司股票将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
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转增股份的平均价
格,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
参考价无需调整。具体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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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第 4.3.2 条的
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
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
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公司已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财务顾问将结合公司重整计
划的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最终以财
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
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
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效果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后,宁科生物原有出资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在重整完成后,
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的引入,宁科生
物的基本面可能发生改善,逐步恢复并将进一步增强持续经营和
盈利能力。在此基础上,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宁科生物股票还存
在进一步增值的空间,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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