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〇二五年十月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
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术语或简称具有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深圳证券交易所: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杨股份”、
“发行人”、
“公司”)
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信证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向贵所保荐金杨股份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简介
中文名称: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xi Jinyang New Materials Co.,Ltd.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张马桥路 168 号
证券简称:金杨股份
证券代码:301210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17 日
上市日期:2023 年 6 月 3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8 年 7 月 27 日
联系方式:0510-88756729
经营范围:新材料的研发;电池钢壳、电池铝壳、电池用盖帽、电池用盖板、
锂电池金属结构件、冲压件、五金、模具的研发、生产、销售;电镀镍加工;道
路普通货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电
池封装壳体、安全阀与镍基导体材料。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制造商之一,长期致力于为电池行
业提供高精密度、高一致性、高安全性的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经过多年研发,
公司在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领域形成了丰富的技术沉淀,打造了从封装壳体、
安全阀到镍基导体材料的一整套产品体系,享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06.30 2024.12.31 2023.12.31 2022.12.31
资产总计 262,680.40 251,454.20 228,591.90 146,060.35
负债合计 66,065.00 56,364.44 35,187.77 69,819.7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合计
所有者权益合计 196,615.40 195,089.76 193,404.13 76,240.59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总收入 73,742.60 136,458.03 110,974.45 122,940.98
营业利润 2,873.89 8,104.50 8,250.53 13,181.81
利润总额 2,873.02 8,097.52 8,244.98 13,119.82
净利润 2,601.88 7,465.83 7,603.06 12,484.8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121.78 12,059.90 -1,818.87 -389.5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637.49 -12,443.11 -62,193.24 -6,690.0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836.01 831.01 76,109.41 7,674.3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725.34 248.31 11,973.26 602.60
财务指标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流动比率(倍) 2.07 2.32 3.31 1.34
速动比率(倍) 1.49 1.69 2.27 0.84
资产负债率(合并)
(%)
资产负债率(母公
司)(%)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每股净资产(元)
应收账款周转率
(次)
存货周转率(次) 2.00 3.45 2.85 3.87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
流量(元)
每股现金流量(元) -0.41 0.03 1.45 0.10
注:上表 2025 年 1-6 月的主要财务指标未进行年化计算。
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经营风险
报 告 期各期 公 司营业 收 入分别 为 122,940.98 万 元、 110,974.45 万 元 、
万元、6,119.53 万元、5,625.96 万元及 1,926.3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分别为 8,789.07 万元、4,764.90 万元、4,315.32 万元
及 1,361.36 万元,2023 年、2024 年和 2025 年 1-6 月较上年同期业绩下滑幅度分
别为 45.79%、9.44%和 43.02%。
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有所波动、净利润持续下滑。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下滑,主
要系电动工具、电动轻型车以及传统 3C 市场低迷,同时部分终端厂商和电池制
造商去库存,公司圆柱电池精密结构件销量下滑所致;2022-2024 年度公司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呈现下滑趋势,主要系受到产品市场
价格与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电池精密结构件产品毛利率有所下滑。2025 年半
年度,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为 2,626.02 万元,较 2024 半年度同比下滑
公司行业上下游发展趋势对公司业务具有重要影响。倘若未来政策环境重大
变化、产品价格波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行业景气度下降、下游需求不及预
期或者其他方面出现持续不利的变化,将对公司盈利情况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公
司可能存在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较上年下滑 50%以上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电池封装壳体、安全阀和镍基导体材料,该等产品的原材料
主要为钢材、铝材、镍材等。受到国内外钢材及有色金属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公
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亦随之有所波动。
客户传导原材料涨价影响以及采取各项降本手段等,使得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
的不利影响有望逐步减弱。然而,如果未来受到国际环境、地缘局势等影响,原
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且公司未能及时将该不利因素向下游客户传导,将对公
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钢材主要向境外供应商采购,报告期各期钢材境外采购金
额分别为 24,429.06 万元、21,942.80 万元、16,170.93 万元及 10,278.45 万元,占
各期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27.15%、26.56%、18.56%及 19.79%。公司注重原材料采
购方式的多元化和多渠道,但由于国际政治局势、全球贸易摩擦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因素,原材料境外采购可能会出现延迟交货、限制供应或提高价格的情况。如
果公司未来不能及时获取足够的原材料供应,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可能会受到不
利影响。
为进一步完善产品结构及优化产能布局,公司除本次募投项目外,在荆门市、
马来西亚等地建设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投资金额分别约为 3 亿元人民币、
预期、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市场开拓未能达到预期等情形,公司将
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实现预期经济效益,面临扩产后产能消化的风险。
由于上述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在项目尚未产生效益或因市场环境、
公司运营等发生不利变化,且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效益,而同期新增的折旧摊销
等成本增加时,公司可能存在短期内因新增资产折旧摊销对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的风险。
(2)财务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8,430.15 万元、32,574.98 万元、
关,若客户未来经营状况或资金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发
生坏账的风险。若未来公司下游客户的财务状况出现不利变化,公司对该等客户
的应收账款将有可能进一步发生坏账损失,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等。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9,564.18 万元、35,943.31 万元、32,182.70 万元及
及 28.09%。未来若受市场影响,下游客户产品需求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公司产
品销售有所滞缓,则公司存在存货跌价风险。
发行人钢材主要通过进口采购,以美元信用证进行结算。报告期内,公司汇
兑净损失分别为 741.91 万元、124.04 万元、226.90 万元及 45.64 万元,随着人民
币汇率市场化改革的加速,未来人民币汇率可能会受到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等
因素影响而产生较大幅度的波动,汇率的变化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若未来人民
币兑美元汇率出现较大幅度变动,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东杨新材所得税税率
为 15%。
如果未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及子公司无法持续满足高新技
术企业的相关条件,导致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将会对公司未来净利
润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3)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制造属于专业技能密集型行业,长期稳定的技术团队
是公司保持行业竞争力的必备因素。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及新型理
念、技术和业态的推进,如公司不能及时引进足够的技术人才,不能持续培养并
留住核心技术人员,将面临高端人才不足甚至流失的风险,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产
生不利影响。
(4)创新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电
池封装壳体、安全阀与镍基导体材料。公司具有完备的技术创新体系与过硬的研
发实力,以前沿技术和先进工艺为研发重点,经过多年研发,公司在电池精密结
构件及材料领域形成了丰富的技术沉淀,打造了从封装壳体、安全阀到镍基导体
材料的一整套产品体系,享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然而,在电动工具、电动轻型车、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等终
端应用市场对锂电池要求日益提升的趋势下,锂电池技术创新不断涌现,下游
客户对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的要求相应提升,公司在产品中的研发创新技术
存在不被下游锂电池制造商认可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公司将面临研发
技术无法实现转化为市场产品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1)储能行业、新能源汽车行业及锂电池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结合储能行业、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趋势与目前公司业务布局与规划,公司
未来在储能领域和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收入规模将持续提升,届时受到相关产业政
策的影响程度将会加大。在加快推进实现“双碳”目标的背景下,包括新能源汽
车以及储能等行业受到了产业政策的大力扶持。若政府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或储能
产业的相关支持政策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波动。
为保护我国在战略新兴产业的核心技术优势,我国政府可能适时出台对锂电
池行业相关产品限制出口政策。未来若因出口政策调整导致相关锂电池产品出口
受限,可能对公司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2)产品、技术迭代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中高端锂电池制造商,终端应用场景覆盖电动工具、电
动轻型车、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等众多领域。随着锂电池商业化应
用的快速发展,锂电池新兴技术不断涌现,对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的要求不断
提升;并且随着下游终端新兴科技行业的更新换代,产品技术要求高,规格型号
品类较多。若公司不能研发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提升产品生产技术,可能存
在产品、技术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同时,随着电池技术发展,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等技术路线在近年来得到
广泛关注。当前,全固态电池仍处技术研发试生产阶段,生产难度及成本较高,
商业应用不确定性高;钠离子电池在低速车、中低端储能等特定领域具有性价比
优势。若未来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等新技术路线发生突破性变革或产业化进程
加速,而公司未能及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可能存在现有产品和技术路径被替
代的风险。
(3)锂电池行业“反内卷”导致的短期下游需求波动风险
我国锂电池产业已具备显著全球竞争力,锂电池行业景气度总体持续向上,
伴随锂电池产业链关注度提升,产业链细分领域产能显著释放,行业竞争显著加
剧,行业内卷加剧导致行业盈利总体与行业地位和发展规模不匹配,企业盈利水
平差异显著。
式”竞争。短期来看,锂电池行业“反内卷”可能导致公司下游电池厂商控制产
量致使其需求量波动进而影响公司销售收入。
(4)贸易摩擦风险
商品加征关税。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终端应用的境外客户可能会削
减订单、要求降价或承担部分关税,将导致终端应用产品或原材料出口的销售收
入和盈利水平下降,继而沿产业链影响至公司产品的销售。本次募投项目配套客
户的全极耳小圆柱电池终端品牌客户主要为境外客户,国际贸易摩擦的升级存在
影响公司募投项目产能消化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通过建设本次募投项目,公司将新增全极耳圆柱电池精密结构件、方形电
池精密结构件、大圆柱电池精密结构件等产品产能。公司厦门及孝感项目主要
系就近配套电池制造商客户需求,其中厦门项目主要配套厦门及华南区域客
户,孝感项目主要配套湖北及华中区域客户。
公司广泛的国内外客户网络及雄厚的客户资源为本次募投项目产能消化提
供了稳定的市场需求及有力的保障。但如果未来市场发展未能达到预期、市场
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市场开拓未能达到预期等,公司将无法按照既定
计划实现预期经济效益,面临扩产后产能消化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且主要为资本性支出。项目
顺利实施后能够有效地消化新增折旧摊销的影响,但是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
一定的周期,项目实施后,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实现预期
经济效益,则新增资产折旧及摊销费用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尽管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项目
进行了谨慎、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认真的市场调查,项目本身具有良好的
技术积累和市场基础,公司预计项目将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有利于优化公
司产品结构和产能布局,增强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
上述结论系基于当前国内外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公司技术研发能力
以及订单预计执行情况等因素做出。但由于投资项目涉及金额较大,项目建设
周期较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产业政策变化、技术进步、产品市场变
化、设备价格波动、固定资产摊销折旧大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公司新增产
品不能达到预期市场规模或者公司市场开拓不利,可能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投产后面临不能及时消化新增产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盈利水平达不
到预期收益水平的风险。
变电芯结构的技术迭代,最大的特色在于创新使用全极耳技术和干法电极技
术。历经几年技术积累,国内外企业在大圆柱电池领域已形成一定的技术储备
和商业化趋势。基于大圆柱电池在电动汽车和储能中的应用前景,目前全球规
划产能超过 500GWh,根据 EV Tank 预测,全球大圆柱电池出货量将由 2024 年
的 1 亿颗增长至 2030 年的 50.40 亿颗。
大圆柱电池从前期开发、工艺验证到产能建设和规模化市场应用需要锂电
池上下游产业链共同推动。如果未来大圆柱电池市场发展未能达到预期、公司
大圆柱电池精密结构件产品不能达到预期市场规模或者公司大圆柱电池市场开
拓不利,可能导致募投项目面临大圆柱电池精密结构件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
险,进而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2)与本次发行相关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可能部分或
全部转股,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
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现有业
务。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较大增长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财务指标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 6 年,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如果在可转债存续期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
影响的事件,将有可能影响到债券利息和本金的兑付。
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可转债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以下与转股相关的风险:
①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多
种因素影响。转股期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
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股价格,本次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可能降低,并因此影响投
资者的投资收益。
②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公
司有权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
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
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③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
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
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偿付
本金和利息,公司存在一定的定期偿付财务压力,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
和资金压力。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为复合型衍生
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在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
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条款、投资者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
知识。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
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设立担保。如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
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发行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
兑付风险。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
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
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
股票面值。
可转债存续期内,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可能无法达成。同时,
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
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因
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以及转股价
格的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定,根据中诚信
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金杨股份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和本次可转债进行
一次跟踪信用评级,公司无法保证其主体信用评级和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在债
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若资信评级机构调低公司的主体信用评级或本次
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则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证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三)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98,000.00 万元(含 98,000.00 万元),具体发行规模
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
余额本息的事项。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
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
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
“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
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
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
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
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
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
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数量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
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
债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
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
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
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
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
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
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
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现有股票同
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
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
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
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
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
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
士)在本次发行前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
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享
有其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信息知情权;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
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1)遵守公司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
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
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已经或者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
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
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
措施;
(6)公司发生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
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
定性;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12)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规则和《募集说
明书》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8,000.00 万
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拟投入
项目名称 预计总投资额
号 金额
合计 163,000.00 98,000.00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
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
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
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须存放于公
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
会授权人士确定。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二十)评级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定,根据中诚信
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金杨股份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在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中诚信国际信用
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
之日起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保荐机构项目组人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刘伟先生: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
持或参与了新光药业 2016 年 IPO 项目、久日新材 2019 年 IPO 项目;众合科技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晶瑞电材 202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金瑞
矿业 200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重大资产出售项目、金瑞矿业 2016 年重大资产
出售项目、瑞宝生物 2017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项目、金
泰股份 2019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云南路桥、名家智能、瑞红苏州新三板挂牌
项目。刘伟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联系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5 层,联系方式为 021-60375420。
黄河先生:理学学士,保荐代表人。2010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
完成龙大肉食 2014 年 IPO 项目、森远股份 2012 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福星股
份 2014 年公司债项目、恒逸集团 2016 年可交债项目、新华都集团 2017 年可交
债项目、恒逸集团 2021 年可交债项目、瑞红苏州新三板挂牌项目、晶瑞电材 202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黄河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联系地址为上海市浦东
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5 层,联系方式为 021-60375420。
(二)项目协办人
陈圣先生:金融学学士,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2017 年至 2020
年曾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IPO、上市公司审计等工作。2021 年开始从事
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先后参与瑞红苏州新三板挂牌项目、晶瑞电材 2024 年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兆尹科技 IPO 项目。联系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田野先生:工商管理硕士。202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晶瑞电材
瑞电材 202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瑞红苏州新三板挂牌项目。联系地址
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5 层,联系方式为 021-
颜欣女士:法律硕士,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2023 年
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工作,曾参与恒通股份要约收购项目、南山智尚 2025 年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主承销项目。联系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5 层,联系方式为 021-60375420。
蒋阳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工商管理学硕士。2017 年开
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立功科技 IPO 项目、兆尹科技 IPO 项目、青岛高
测 2019 年定向增发项目、华澜微 2019 年定向增发项目、瑞红苏州新三板挂牌项
目等。联系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5 层,
联系方式为 021-60375420。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端口查阅的发行人前 200 名股东
名册,截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国信证券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 38,279 股,持股
比例为 0.03%。持股数排名处于 200 名开外的股东中即使存在保荐人及关联方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少量股票的情况,相关主体持股比例亦较小。上述主体持有
发行人股份遵从市场化原则,持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
履行保荐职责。
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人或本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
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
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贵所保荐金杨
股份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
支持,并承诺自愿接受贵所的自律监管。
六、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七、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
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为 10,844.98 万元、6,119.53 万元及 5,625.96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 7,530.16 万
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
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
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为金杨股份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厦门)、金杨股份锂
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孝感)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4)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电
池封装壳体、安全阀与镍基导体材料。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
制造商之一,长期致力于为电池行业提供高精密度、高一致性、高安全性的电池
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经过多年研发,公司在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领域形成了丰
富的技术沉淀,打造了从封装壳体、安全阀到镍基导体材料的一整套产品体系,
享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环境总体平稳,不存在已经或将要发
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如下情
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发行条件
(1)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
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
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
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针对自身特点,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组织结构清晰,各部
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发行人建立了专门的财务
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
定和控制。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发行
人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发行人委托,对
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2023 年、2024 年的合并及母公
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
具了(容诚审字[2023]214Z0006 号、容诚审字[2024]214Z0005 号、容诚审字
[2025]214Z003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
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
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第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
如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第二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8,000.00万
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总投资金额
金额
合计 163,000.00 98,000.00
公司募投项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具
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发行人 2022 年度、2023 年度以及 2024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分别为 10,844.98 万元、6,119.53 万元及 5,625.96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发行人 2022 年末、2023 年末、2024 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7.80%、
万元及 12,059.90 万元,主要受行业景气程度波动及公司业务发展影响,符合实
际经营情况,现金流量情况正常。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 0 元,公司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49.74%,
未超过 5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和正常的现金流量”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三条的规定。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的如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形,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8,000.00万
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总投资金额
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总投资金额
额
合计 163,000.00 98,000.00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
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
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
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金额为23,000.00万元,占募集资金
总额98,000.00万元的比例为23.47%,未超过30%。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融资间隔
期的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98,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募投
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业及长期发展战略,是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规模
具有合理性。
公司主要从事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是围绕公司既有业务进行,不涉及开拓新业务、新产品的情形,符合募集
资金投向主业的要求。
综上,发行人本次融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证券期货法律适
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定
(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
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
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定,根据中诚信
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金杨股份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在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中诚信国际信用
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
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约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
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
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方式,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
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
“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
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
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
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
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A.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8)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
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
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
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8)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
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
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
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
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
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
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2)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
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
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
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约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
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
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
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
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因此,本次发
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
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
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本次
发行可转债且未设置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
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因此,本
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有条件
赎回条款;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回售条款,包括有条件回售条款
和附加回售条款,其中附加回售条款约定如出现募集资金变更用途的情况,可转
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聘请国信证券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发
行人已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受托管理事项。因此,本次发
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制定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可转债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持有人会议规则已明确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
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
要事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
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符合《可转换公司债
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及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召开情形,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违约的相关处理,包
括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
解决机制,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八、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国信证券将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保荐协议,在本次
(一)持续督导事项 发行可转债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会
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项管理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
防止董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
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 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
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务。
的其他文件
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
项 进行跟踪和督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
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保荐人进行事前沟通。
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
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 人的相关信息。
务状况
事项 安排
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
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
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要约定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
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
持、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人的保荐工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
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
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
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人对发行人聘
定
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
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岀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九、保荐机构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邮编:518046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1766
十、其他说明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一、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鉴于上述内容,本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陈 圣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刘 伟 黄 河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鲁 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