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
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
独立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有 3 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
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
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辞任、被提前解除职务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
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
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
持,证券事务部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提名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提名委员会行使职
权,保证提名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两名及以上提名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子邮件)送
达、传真送达或电话等;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 3 天。
遇紧急事由时,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
述方式和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
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成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成员
有 1 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
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
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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