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对 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
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并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
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
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董事;
(三)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即邀请
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聘期为 1 年,到期可以续聘。为保
持审计工作连续性、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在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并保障
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而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
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
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
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
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
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
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
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
等 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
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
陈述。
第十三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
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
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 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
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 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
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
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需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
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
委员会审议 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
师事务所存在重要 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
人员的诚信记录、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改聘程 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 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
查,其 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
部 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 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
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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