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有效
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
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者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
汇、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
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
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须
以日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且与公司基础业务在种类、
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
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境外子公司还应当依法参照当地
交易法规和习惯执行。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交割期限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及子公司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制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公司董事会授权公
司总经理批准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及文
件。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
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一)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单日最高交易余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单日最高交易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净资产10%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50%,由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单日最高交易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净资产50%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采取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 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总经理
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事项审批决策,
负责签署或者授权他人签署外汇套期保值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各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
性分析、计划制订及业务操作。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业务过程中,触发到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披露的事项,业务负责人需及时报送
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
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报总经理审议获批后方可执行。
(二)财务部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并选定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
(三)财务部应当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业
务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四)财务部应当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的发生。
(五)财务部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后,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并同合作金融
机构制定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六)内审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盈亏情况。
(七)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
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信息隔离与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和审查应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
独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
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
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
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
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
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业务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汇率发生剧烈波动、
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提
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负责人应立即与相关
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总经理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
已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保证按照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
况。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向董
事会报告;总经理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
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
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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