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
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
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因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提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若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
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
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八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
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法律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办理离职程序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白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