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山冷热: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2 17: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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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经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工作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
执行董事会内幕信息管理要求。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
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信息:
果产生要影响;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责;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销或者宣告无效;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影响;
相关决议;
制表决权;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限于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人士;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
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制造虚假市场情况等各类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
公司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有权
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
分;涉嫌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
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
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室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
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
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有关内部重大信息时及时以
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于两个工
作日内将与该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专人送达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
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及时将信息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并及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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