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
),
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制度》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有关
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因怠于履行职责、义务
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或者存在失职行为,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
能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
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
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轻重与主观
过错程度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及内
部报批等具体的追究责任事宜。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指在报告期内
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
告或者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者
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 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上报、处理相关财务信息
及会计数据、指标时,严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或者致使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实
施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 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信息上报、采集、记录、
输入、计算及加工时,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等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数据严重失真、出现重大遗漏信息或者
未按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披露年报,致使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实
施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 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年报撰写、编审、审核、
监督及实际履行信息披露时,发生严重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有关
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存在
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或者
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 相关人员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等个人原因,导致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能如实反映公司生产经营
的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导致严重误导投资
者,或者致使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
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重处理:
(一)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
响较大且发生重大差错的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和
处理的;
(三) 责任人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
(四) 责任人明知将可能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但
未采取更正、纠正处理,致使公司所受不良影响或者损失扩大的;
(五) 责任人多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六)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在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后积极采取更正、处理措
施,有效阻止公司进一步受到不良影响及损失的;
(二)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
素造成的;
(三)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时,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公司审计部、财务资产部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
得阻挠、推诿或者干预调查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有关责任人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
出决定后 1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
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与有关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
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
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
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
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披露更正、补充或者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有关的其他人员等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降薪;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
处分不影响公司对责任人的处分。
第十四条 责任人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
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视具体损失情况、风险大小、情节轻重
对有关责任人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
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