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 泰山石油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2 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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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
露期间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
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以下简称“有关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
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化
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各单位”)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的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幕
信息具有相同的含义,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者其中涉
及的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者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有关监管规
则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
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公司未公开信息
的人员。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细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
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
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
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应当遵
守信息披露有关监管规则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对各自所掌
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媒体采访等方式)
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且应积极采取
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提出的信息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在有关监管规则中没有依据的,或者因存在特殊情形且未经履行外部
信息报送内部批准程序予以批准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
经常向行政管理部门等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
项相关信息的,或者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授信、银行贷款、融资等
事项时,因存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替代的特殊情形而确有必要对外传
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纸质
文件、光盘、电子文件等形式)的,经办人员须在报送前填写《对外
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提交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按规定审核及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视重要程度呈
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对外传送。
 第十条    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
人员范围,应根据实际扩散及流转情况,涵盖各单位经办人员、负责
人、外部信息使用人等内幕信息流转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人员。具体登
记方法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
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
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
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外部信息使用人及
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出具书面的保密承诺,其中应
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并应当明确书面提醒相
关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以任
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披露或者泄漏所知悉的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在其对外提交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使用公
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所获取的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
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各单位应当要求
其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因接触前述内部材料
而获知公司信息的相关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
义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明确书面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
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
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根据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需公告的,公司应当
及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
部信息使用人严守上述条款,如外部信息使用人违反本制度及有关监
管规则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按照《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处理结果;如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相关经办人员违
反本制度的规定擅自对外报送信息、未对外部信息使用人进行保密提
醒或者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
视具体损失情况、风险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有关监管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有关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及经办人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   部门或者单位(盖章):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核意见
            董事长签名:
     (如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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