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全面加强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工作,激励
外部董事勤勉履职、担当作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利益、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
(五)客观全面、注重实绩。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三条 按照简化、量化、优化的原则,对外部董事参加会议、
决策建议、调查研究、沟通指导、履职报告等情况进行纪实管理,并
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性评价
为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外部董事调整任用、薪酬激励、退出的重要
依据。
第五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选(委)派至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以下简称“任职公司”
)任职的外部董事。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行为操守、履职贡献两
个方面。
(一)行为操守(权重 40%)
职业道德等,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公司党委要求、忠
实履行义务等方面的情况。
包括战略管理、科学决策、风险防控、协调沟通等方面的能力。
间和精力,包括出席董事会会议、履职报告报送、调查研究等方面的
情况。
作风建设等,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定、任职公司章程,反对“四
风”
、接受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二)履职贡献(权重 60%)
。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参与决策的履
职表现,包括是否独立客观充分发表意见,是否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
符合企业利益,是否存在决策失误时投赞成票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在履行监督职
责、识别防范重大风险方面的作用发挥,包括报告重大问题和重大异
常情形、推动董事会决议执行落实等方面的情况。
。主要考核评价外部董事提供的咨询服
务、工作建议等,包括提供专业指导、研究报告、意见建议等方面的
情况。
第八条 加强外部董事履职情况的日常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方式:
(一) 通过定期查看外部董事履职台账,了解外部董事出席任职
公司的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参会率、投票情况、发表意见建议
情况等。
(二) 通过谈话了解、工作调研等形式,及时掌握外部董事在任
职公司的日常履职表现。
(三) 通过列席外部董事所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
会议,现场了解外部董事履职情况。
第九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采取年度与任期考核评价相结合方
式进行。年度考核评价一般结合公司中层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进行;任
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当年年末至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十条 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 个人述职。外部董事按照规定时间,向公司党委组织部和
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二) 履职测评
履职情况进行测评。
董事会的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监事(如有)以及其他需要参
加的人员对外部董事进行测评。在多家公司任职的,分别进行测评。
公室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谈话人员范围参照履职测评范围,根
据需要可适当进行调整。
履职测评、个别谈话、任职公司数量等各方面意见、情况,结合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对外部董事所任职公司董事会的考核评价情况,提出外
部董事考核评价初步意见。
定考核评价结果。
事本人、任职公司董事会反馈。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任期考核评价,根据外部董事任期履职报
告、任期内各年度的评价情况,以及其所任职公司董事会的考核评价
情况,经综合分析,形成初步考核评价意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报
公司党委审定后反馈。
第三章 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
和不称职 4 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 25%。
(一) 年度和任期评定为优秀的,采取适当方式通报表扬;年度
和任期评定为基本称职的,指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整改;年度评定为
不称职、连续两个年度评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任期评定为基本称职、
不称职的,予以免职(解聘)
。
(二)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结果与其薪酬或工作补贴相挂钩,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三) 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结果同时作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
其任职公司董事会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综合分析后,评定为
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一)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 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
(三) 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以外,履职时间或出席董事会会议
次数未达到规定的。
(四) 存在《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管理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应追究责任情形的。
(五) 存在其他应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情形的。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违反《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
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应采取下列方式追
究责任:
(一) 责令退还不正当经济利益,酌情扣减薪酬(工作补贴),
以及承担其他相应经济赔偿等。
(二) 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免职(解聘)等。
(三) 实行外部董事职业禁入制度,因违规违纪违法或受到责任
追究,被免职(解聘)的,终身不得担任外部董事。
(四) 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十五条 在确定考核评价结果和责任追究过程中,应按照容
错纠错有关要求,将外部董事失职渎职、消极无为等主观因素,与改
革创新、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决策失误区别对待。
第十六条 通过审计、监督检查或其他方式,发现外部董事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任职公司章程等行为,需要调整年度、
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或应追究责任的,应予追溯。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对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结果有异议的,可
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与《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
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任职不足 3 个月的,不作为年度考核评价
对象、不参加对其他外部董事的评价;任职时间不足 1 年的,不作为
任期考核评价对象。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不时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