鸥玛软件: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2 16: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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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
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
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和责任追
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
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专户。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3)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 商业银行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商业银行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5) 保荐机构可以在商业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商业
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6)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7)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8)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
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
与相关机构或银行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
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项目组可以将整个项目根据实施计划分解成不同的子项目,对每一个子项目进行立项
并会同财务部进行项目预算,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批准。董事
长批准后,项目组将审批后的立项报告、项目预算及相关资料于 3 个工作日内报董事
会办公室和审计部备案。
和使用情况与财务部核对并检查一次,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
结果;项目组负责人每季向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子项目的进展
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
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
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
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
额 50%的;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
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
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
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
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
效控制。
   (1)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4)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5)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6) 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
  (7) 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到账时间、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3)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
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5)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6)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
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
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3)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
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
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
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上市公司使用
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
回报率等信息。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
际使用金额;
  (2) 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
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3) 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 12 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2)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
诺。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1)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6)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7)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
履行第 3.16 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
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1)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 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6)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7)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
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
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如注
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大差异。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
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检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
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不含本数。
本办法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为准。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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