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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管理制度
(修订)
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及其他承诺人等(以下简称“承
诺相关方”)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解决措施。
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
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1) 承诺的具体事项;
(2)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3)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
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4) 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5)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及时告知公司,说
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义务。
体履行情况。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1) 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2) 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
承诺;
(3) 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1)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
无法履行的;
(2) 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
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
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
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
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承诺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
采取的补救措施、进展情况、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如有)
等内容。
本制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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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