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质量,规范内部审计工作规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使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职审计人员。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4)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1) 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
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
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3)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 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5)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6)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7)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
工责任的建议;
(8)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责令其交
出;
(9)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
(10) 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
处理意见,并报审计委员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
执法机关处理。
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得打击和报复。
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1)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3)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5) 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
采取相应措施。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提交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
规定。
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部负责人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 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明确的授权审批体系,超
出经营管理层权限的委托理财是否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受托方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
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5)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4)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关注下列内容:
(1)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
(2)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和披露流程;
(3)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4)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1) 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
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2) 年初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并报批;
(3) 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
查事项优先办理;
(4) 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
好审计准备工作;
(5) 于实施审计前 5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
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6)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7) 在实施审计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
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
议;
(8)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
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 3 天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
无异议;
(9) 将审计报告上报审定后,根据其意见将相关事项抄送有关单位,并
视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所述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
(10) 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
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
(11) 应当每年按时上报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12) 应当按时上报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协调配合工作,并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
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
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