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2 16: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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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111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
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收到《太原市万柏
林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晋 0109 民初 19062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山西
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诉讼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开庭
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7)。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晋 0109
民初 19062 号】,公司与兴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业银行已撤诉,太
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如下:
  原 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A 座,负责人:张锐,行长;
  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
茂口,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董事长。
  被告二: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被告三: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
开发区跨越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张云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
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张云升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
请。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1462.5 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
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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