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远”、
“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浙江华远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的原因及目的
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
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部分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
协定存款、收益凭证等,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
的的投资行为。
自有资金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案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
署合同等,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
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投资产品必
须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自身名义进行,并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风险分析
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收益受到宏观市场波动的影响;
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与检查。在公司内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认
为必要,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暂时自有资金进行安全性高、低风险、期限短的产品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
营;
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
投资回报。
三、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得更多的
投资回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相君 衡 硕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