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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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补充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书、补充法律意 指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指
(一)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指
(二)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法律意见书 指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的《浙江
《募集说明书》 指 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申报稿)》
发行人、公司、
指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3129,系本次发行的主体
春风动力
报告期 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期间内 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注: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
舍五入造成。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该等事宜于2025年7月23日出具
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25年8
月2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5年9月29日出具
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现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确定的
期间内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发行人在期间内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释义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文 期间内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1)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会文件;
(2)期间内发行人的公告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修订稿)的议案》,同意调整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由 250,000.00 万元调减至 217,876.32 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金额(万元)
年产 300 万台套摩托车、电动车及核心部件研产配
套新建项目
合计 467,000.00 217,876.32
根据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调
减事项属于董事会经股东会授权后决定的事项,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所律师
核查后确认:发行人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董事会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获得的批准以及股东大会
向董事会作出的授权仍有效;发行人调减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的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依据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除调减本次发行的规模外,本次发行的具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体方案未发生变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依法获得上交所审核同
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1)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会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由 250,000.00 万元调减至 217,876.32 万元,其中“年产
由 178,000.00 万元调减至 145,876.32 万元。除上述调整外,期间内募集资金拟投
资项目的批准与授权事项未发生其他变动。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本所律师查验的主要材料如下:
(1)嘉环建[2025]50 号文件;
(2)《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意见》(嘉环建[2025]50 号),原则同意《年产 300 万台套摩托车、电动车及核
心部件研产配套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内容和环境影响评估结论。
除上述变动外,本次发行其他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无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
复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已取得
必要的批准,本次发行的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等程序,符合《公司法》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
审查文件;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
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〇二五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 颜华荣 经办律师: 鲁晓红
袁 晟
陈家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