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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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
完整,确保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被本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关注下列涉及对子公司管理的风险:
(一)子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架构不健全、人员选任不恰
当,可能导致决策失误、串通舞弊、效率低下等。
(二)子公司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从事相关交易或事项,可
能给企业造成投资失败、法律诉讼和资产损失。
(三)关联方之间违反公司关联交易规定,可能因关联交易不公
允、信息披露不真实,受到相关监管机构处罚。
第四条 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 一 )子 公 司 的 组 织 设 置 应 当 规 范 高 效 、人 员 配 备 应 当 科 学 合 理 。
(二)子公司业务权限应当合理授权,重大业务应当经公司相关
程序严格审批。
第二章 对子公司的组织及人员控制
第五条 公司依法制定或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
司章程的主要条款,选任代表公司利益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派董事制度。对子公司设董事会,
公司向其派出董事,通过子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者权利。委派董事应
当定期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对于重大风险事项或重
大决策信息,委派董事应当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名子公
司经理人选。子公司经理未能履行其职责并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的,公司有权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委派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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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定期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状况。委派的财务负
责人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九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具 体 负 责 对 子 公 司 的 股 权 管 理 工 作 ,行 使 公
司出资人的各项权利,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工作;
(二)参与制定子公司资产置换和重组等资本运作方案;
(三)制定子公司的改制方案并参与实施等。
第十条 公司财会部门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对子公
司财务报告相关的活动实施管理控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统一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
(二)参与子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与审查。
(三)参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其他会计人员的委派与管理工
作。
(四)参与子公司的资金控制与资产管理工作。
(五)参与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对子公司委派董事、选任经理、委派财
务负责人等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其积极性,维
护整个企业的利益。
第三章 对子公司业务层面的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子公司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在子公司章程中
明确约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子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
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事项。对于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交易或
事项,子公司应当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交易或事
项,公司应当在子公司章程中严格界定其业务范围并设置权限体系,
可以通过类似项目合并审查、总额控制等措施来防范子公司采用分拆
项目的方式绕过授权。
重 大 交 易 或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子 公 司 发 展 计 划 及 预 算 ,重 大 投 资 ,
重大合同协议,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重大筹资活动,对外担
保和互保,对外捐赠,关联交易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参照子公司历年盈利水平,结合子公司的实际经
营状况以及在一定期间所能达到的业绩水平,合理确定子公司的投资
回报率,核定子公司的利润指标,促进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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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 司 根 据 企 业 整 体 的 战 略 规 划 ,协 调 子 公 司 经 营 策 略 ,
督促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的业务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方案,以确保企
业整体目标和子公司责任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发生的金额较大或风险较高的重大投资
项目实施审核监督。公司可以在子公司章程中规定,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由子公司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交投资申请报告,子公司需经董事
会审批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
公司对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会同子
公司有关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重点关注投资收益是否合理、是
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子公司是否涉嫌越权申请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参照上款对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政策和程序进
行控制,对子公司重大合同协议以及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处置事项
进行控制。
第十七条 凡是引起注册资本变动的筹资活动以及重大的负债筹
资活动,子公司提出方案,报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下列方式对子公司的负债筹资活动进行控制:
(一)单笔负债额度控制。
(二)负债总额控制。
(三)资产负债比率控制。
(四)资产负债比率与企业绩效挂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子公司章程的约定,审核子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公司审核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应当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公司利益分配要求和子公司未来发展需要。
(二)盈余和现金是否充足。
(三)出资人的出资比例。
( 四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准 则 制 度 规 定 的 法 定 程 序 。
第二十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或互保。经批准的担保事项,子公司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贷
款企业、贷款银行、担保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公司
负责组织专人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对外捐赠资金或资产,超出一定限额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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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经 母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经 批 准 的 对 外 捐 赠 事 项 ,
子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备 查 账 簿 ,逐 笔 登 记 捐 赠 对 象 、捐 赠 资 产 、捐 赠 金 额 、
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信息,公司负责组织专人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 司 统 一 制 定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并 加 以 有 效 控 制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指导子公司制定重大交易或事项的内部报告和
对外披露制度。公司可以在子公司章程中约定,重大交易或事项经子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对符合条
件的重大交易或事项应予以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子公司业务特征及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的
特殊要求,协调子公司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策略,督促子公司建
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章 对子公司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建立对子公司的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的目标、范围、母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
分工等,并要求子公司及时将内部审计报告提交公司审阅。
第二十七条 内 部 审 计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对 外 投 资 、购 买 和 出 售 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
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
审计等。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
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九条 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
子公司后,子公司应当认真执行,子公司经其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后也
应当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所 属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控 股 其 他 公 司
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制 度 由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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