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机械: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2 0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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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
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收集、报告和管理办
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
以获取、知晓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适用)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适用)和高级管
理人员;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
告义务人,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长;确保公司及时了解、知悉
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子公司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
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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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
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会议事项
决议和记录;
  (二)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第3项、第4项、第7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
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
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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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
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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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高级管理人员;
 (4)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定期报表:
  公司及子公司季度和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 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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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
以上的;
 (七) 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
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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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八) 其他重大事件: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
列情形时,或者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
的:①净利润为负值;②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
者下降50%以上;③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
的变化;④期末净资产为负。
  (2)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
法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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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报告义务人须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咨询。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
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
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签章后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
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
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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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2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
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
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和子公司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
内部信息收集、整理并准确及时上报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
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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