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交所上市时保持一
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按照
本制度第九条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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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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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后续披露
第九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填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3),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连同其他相
关材料一并交由证券事务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1);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见附件2)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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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
局和上交所。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或者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不符合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
形的,相关责任人应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
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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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
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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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暂缓或豁免事项 4、内部审核程序: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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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作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的知情人,
本人做如下声明与承诺:
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保证不泄露该信息、
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备
案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责任。
知情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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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 日期:
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知情人是
是否填报知情人登
否已签署保密
记备案表
承诺
单位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