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乐鑫信
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公司”)2025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乐鑫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854 号)核准,乐鑫信息
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440,288 股,发行价格为 170.2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1,777,876,643.52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057,353.64 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765,819,289.88 元。上述资金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到位,已经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5]38944 号
的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
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
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在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
项目名称
号 金额 资金金额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Wi-Fi 7 路由器芯片研发及产业
化项目
Wi-Fi 7 智能终端芯片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
基于 RISC-V 自研 IP 的 AI 端侧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合计 181,787.67 177,787.67 176,581.93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
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先行投入。截至 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 42,841.6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实际募集资 自筹资金预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号 金净额 先投入金额
合计 59,773.00 42,841.64 42,841.64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 1,205.74 万元。截至
元(不含税),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159.72 万元,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总额 自筹资金支付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号
合计 1,205.74 159.72 159.72
上述置换事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未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
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相关置换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天职业字
[2025]40321 号)。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
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事宜。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屠晶晶 李 阳
(以下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之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