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域旅游: 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2 0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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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
      )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
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
               “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
                             )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前款规定的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
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
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
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
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
体执行人和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电话:0994-8850669;负责协调和
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股东
咨 询 电 话 : 0994-8850678 , 传 真 : 0994-3233356 , 电 子 邮 箱 :
xjxylygs@163.com.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符合
深交所要求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或深交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
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
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亦不得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
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
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
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
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所规定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
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
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微
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
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
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
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
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
理解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
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
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
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
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
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
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
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
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
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
外)
 、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
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相
关文件。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
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
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或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项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
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立即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
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深交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
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
公司名义发布;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
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
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
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三十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
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
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
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
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
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如下:临时
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
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公司应
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
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
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深交所业务规则披露。
  第三十万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
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
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微博、微信
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
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
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
情况。
  第三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
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
行认真调查和核实。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
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行
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等。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
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
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
守深交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当董
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
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
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
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
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
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
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
方发出的涉及公司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
其影响。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
股票上市相关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股票上市相关规则
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股票上市相关规则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
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深交所业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照深交所业
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按照深交所业务规
则披露。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意见。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
                        、各子公司按公
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
审 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各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子公司的有关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办公室授权人员负责。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
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
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
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
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
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
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两个
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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