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普拉斯”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372 号)同意注册,拉普拉斯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532,619
股,并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
股本为 405,326,189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71,594,7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
售股。其中,战略配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2,194,539 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38 名。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计 39 名,对应限售
股数量共计 9,054,2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3%。上述股份锁定期均为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现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即将届满,将
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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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
。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
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
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与三亚恒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东嘉达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股公司 5%以上的股东如东恒君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东睿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公司股份
(包括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价格
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应达到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100%。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若本企业
届时仍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提前 5 个交易日将具体减
持计划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5)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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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将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与如东恒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东睿达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如东嘉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
持股公司 5%以上且属于公司申报上市前 12 个月入股的股东三亚恒嘉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12 个月内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其中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股份(包括通过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
股份,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应达到本企业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企业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
股份,若本企业届时仍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提前 5 个
交易日将具体减持计划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5)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将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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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申报上市前 12 个月入股股东国寿(深圳)科技创新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行远志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韩明祥、嘉兴朝希洪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捷毅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海南瑞麟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德盈盛悦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淄博盛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黄埔永平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12 个月内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其中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股份(包括通过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四)其他股东陈方明、胡中祥、上饶市长鑫壹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张家港深投控赛格合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秋石一号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朱雀壬寅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
兴睿兴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正逸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曾用名:共青城正逸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黄埔数
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芯动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何江涛、深圳安托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海南同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钰琪、陈耀民、厦门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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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房坤、韩铮、孟祥云、青岛昱源五期创业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徐家林、张玉秋、赵天雪、赵永红、张强、海口市国盈
君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 6 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公司
股份(包括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3)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首发战略配售股股东华泰拉普拉斯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承诺:
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
次配售的证券,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获配的股票,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首发限售股股东及战略配售股股东无其他特
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上市流通的首发限售股股东及战略配售股股东
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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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9,054,262 股
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0 月 29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本次上市流
序 持有限售股 股占公司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通数量
号 数量(股) 总股本比 数量(股)
(股)
例
三亚兆恒私募基金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国寿(深圳)科技创新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饶市长鑫壹号企业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
公司-张家港深投控
赛格合创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秋石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厦门秋石一
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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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限售
本次上市流
序 持有限售股 股占公司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通数量
号 数量(股) 总股本比 数量(股)
(股)
例
上海朱雀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朱雀壬
寅私募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正逸宁创业投
伙)
华福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嘉兴兴睿兴元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共青城行远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共青城行
远志恒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涌平私募基金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济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朝希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嘉兴朝
希洪泰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芯动力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朝希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宁波捷
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三亚兆恒私募基金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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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限售
本次上市流
序 持有限售股 股占公司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通数量
号 数量(股) 总股本比 数量(股)
(股)
例
海南瑞麟壹号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亚兆恒私募基金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深圳安托信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
海南同致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新
余德盈盛悦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秋石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厦门秋石二
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涌平私募基金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青岛昱源五期创业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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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限售
本次上市流
序 持有限售股 股占公司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通数量
号 数量(股) 总股本比 数量(股)
(股)
例
海口市国盈君和企业
伙)
华泰证券资管-招商
银行-华泰拉普拉斯
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
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158,210,812 39.03% 9,054,262 149,156,550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9,054,262 -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类别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69,014,739 -9,054,262 359,960,477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6,311,450 9,054,262 45,365,712
合计 405,326,189 0 405,326,189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
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部分限
售股份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核查意见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
流通事项无异议。
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新星 罗剑群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