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研精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2 0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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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四条   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的相关情况。
董事离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应继续履行。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
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计划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具体期限以
《公司章程》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期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少于 2 年。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
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的处置,以及离职后继续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的减持等事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
部制度、公司相关股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召
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修改亦同。
                        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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