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附属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及
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和《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
主要责任人。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具体
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的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及备案等相关工作。公司审
计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和单位所涉及的内幕
信息的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的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及备案等相关工
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
开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视
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
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作出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重大资产抵押、质
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20%;
(三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三十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
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内幕信息的具体标准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其中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为重大事项编制、出具证券发行
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
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十)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制度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以及
知情人的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
与公司的关系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
确认。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范运作》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
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公司如发生第十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
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
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有关附属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
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也
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
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
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
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
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
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
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
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
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告知相关知情人该信息的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 1 及附件 2)并及时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
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公司关系、部门、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时间、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
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了解汇总所涉及的所有知情人员,负责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见附件 3),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备案。
(四)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应按照《西安
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
规定履行有关报告、备案程序,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一般情形下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范围内流转。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需要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流转的,由内
幕信息原持有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参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
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
司、参股子公司)。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并签订保密协议,
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建议或配
合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地位
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
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三十条 公司应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
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相关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
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信息泄露导致的股价异动时,公司应及时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用公司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
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
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
内幕交易。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生效后,原《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附件1: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然人)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所在部门(公 内幕信息知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悉 内幕信息所处 内幕信息获取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签名 [注 5]
司)和职务 悉时间 知悉地点 方式 [注 2] 阶段 [注 3] 依据 [注 4]
内幕信
息的内
容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填写要
本表由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填写并签名,由所在部门或公司汇总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求
附件2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法人)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与公司关系 内幕信息知悉 内幕信息知悉 内幕信息知悉 内幕信息所处 内幕信息获取依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证券账户
[注 2] 时间 地点 方式 [注 3] 阶段 [注 4] 据 [注 5]
内幕信息的
内容
注: 2. 指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机构等;
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填写要求 本表由知情人企业负责人填写并签名。
本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经向相关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证券简称: 证券号码: 报备时间:
内幕信息的内容[注 1]
内幕信息
企业名称或 企业代码或自然人 与上市公司关 内幕信息所 信息公开披露
序号 证券账户 知悉时间 获取依据
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 系[注 2] 处阶段[注 3] 情况
内幕信息知 [注 4]
情人
注释: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填写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证券法、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级部门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者要求。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及具体适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