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高院: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2 0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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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和可持续发
展,按照《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政策要求,本着
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含董事长、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市场调节与依法合规相结合。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总体要求,
建立符合国家政策、适合公司特点和市场经济要求的薪酬分配制度;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严格绩效考核基础上,体现公司负责人工作
价值,促进企业、企业负责人、职工的利益关系和谐;
  (三)激励约束相统一。公司负责人薪酬与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相一致,与
公司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公司负责人实行以年薪制为主体的
薪酬制度,探索实施中长期激励,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由公司考核和薪酬委员会负责,
公司考核和薪酬委员会工作组(人力资源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 薪酬制度
  第五条 董事薪酬
  (一)董事长
  公司董事长的薪酬实行年薪制,薪酬参照上级主管单位《所属单位负责人薪
酬管理规定》关于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规定执行,在公司领取报酬。
  (二)其他董事
津贴。
支付董事报酬和津贴;
  (三)公司董事因履行职务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用、资料复印费等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其标准参照公司高管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高管人员薪酬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薪酬参照上级主管单位《所属单位负责人薪
酬管理规定》关于子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薪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高管薪酬构成与确定
  第七条 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任期激励构成:
  (一)基本年薪:指高管人员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发放,主要体现职位
价值的公平性;
  (二)绩效年薪:基于高管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用
以强化公司负责人薪酬与企业综合运营水平的内在关联,体现薪酬激励性;
  (三)奖励年薪:是根据公司年度做出突出业绩贡献、完成特定工作任务、
党建考核结果等给予的额外薪酬;
  (四)任期激励:指与公司高管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收入,
任期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结合任期指标完成情况提出激励方案,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并经上级部门审核备案后对经理层给与一定任期激励。
  第八条 基本年薪
  参照上级主管单位确定的子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确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党委书记的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担任董事的高管人员、其他高管人员,
按照公司董事长基本年薪的 80%支付。
  第九条 绩效年薪
  绩效考评结果是兑现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薪酬的依据,公司考核和薪酬委员会
根据公司企业经营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参照上级主管单位确定的子企业负责人经
营业绩考核结果和绩效年薪标准,结合公司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公
司董事长绩效年薪水平。绩效年薪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
的比例不低于 60%。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绩效年薪原则上参照董事长水平确定;
高管人员绩效年薪根据业绩表现,由考核和薪酬委员会按照公司董事长绩效年薪
的 60-90%确定。绩效年薪可以在月度进行部分预发。
  第十条 奖励年薪
  根据公司年度做出的突出业绩贡献,参照上级主管单位关于子企业负责人奖
励年薪的规定,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励年薪的薪酬和实施。
  第十一条 任期激励
  公司高管人员任期结束,公司考核和薪酬委员会根据高管人员任期经营业绩
考核评价结果,参照上级主管单位确定的子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结果标准,确定
公司董事长任期激励水平;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任期激励原则上参照董事长水
平确定,公司其他高管人员任期激励根据业绩表现,由考核和薪酬委员会按照公
司董事长任期激励的 60-90%确定。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的绩效考评档案、薪酬兑现资料,由公司考核和薪酬委
员会工作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高管人员岗位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根据新岗位执行相应的薪
酬。新聘任高管人员,自到任当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薪酬,年终绩效考核按照其
任职月数兑现年度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均为税前薪酬,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根据所受处分情况
相应扣减其薪酬:
  (一)受到党纪处分的
定年度所在任期(或上一任期未兑现的)全部任期激励;
年度所在任期(或上一任期未兑现的)全部任期激励。
  (二) 受到政纪处分的
度所在任期(或上一任期未兑现的)全部任期激励;
扣减处分决定年度所在任期(或上一任期未兑现的)全部任期激励。
  (三)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按照党纪处分、政纪处分,以
及其他责任追究等薪酬扣减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四)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受处理年度无任职或者任职不满全年的,以最
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的绩效年薪作为扣减计算基数;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按处
理前实际任职月度的绩效年薪(不超过 12 个月)作为扣减计算基数,并按照所
受处理对应的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薪酬扣减标准追索扣回,可以在尚未
兑现的薪酬中予以扣减,直至扣完为止。
  (五)接受有关机构调查的董事及高管人员,在暂停职务期间,暂缓兑现绩
效年薪、任期激励。经调查有关机构认定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处理结果,
按所受处理对应的薪酬扣减标准在尚未兑现的薪酬中予以扣减,直至扣完为止;
经调查,有关机构认定不存在违规违纪事实的,补发停职期间暂缓兑现的薪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委相关文件、公司
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办法生效后,公司原《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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