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2 0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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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41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9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并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决
定新增全资子公司广东光华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创源”)作为
募投项目“专用化学材料智能制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不超过募投项目“专用化学材料智能制
造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下,通过增资、出资或提供借款的方式将募
集资金划转至光华创源,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财务人员负责增资、出资或借
款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和光华创源作为甲方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
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公司、保荐人、募集资金
存放银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同时,由于公司在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海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余额已按规定转入
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科技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为规范募集资金专户的
管理,公司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2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65,543,067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68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699,999,955.56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审计验资
费及发行手续费共 11,116,172.14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24]第 10629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
全资子公司广东光华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公司、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5 年 10 月 20 日,本次募集资金
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广东光华创源新    中国银行股份有                             专用化学材料
 材料有限公司    限公司汕头分行                             智能制造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 1”)、光华创源(以下称“甲方 2”)与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称“乙方”,
签约主体为开户行的上级支行或上级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方 1、
甲方 2(以下统称“甲方”)、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专用化学材料智能制造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为丰、龚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 2 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
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
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
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
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
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
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
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
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
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 7 份,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基本情况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有限公司       限公司汕头金海支行
  (二)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海支
行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余额已按规定转入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科技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办理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工作。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完成
以上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同时,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相应终止。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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