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搏尔: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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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中国-珠海
                      二零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以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
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
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
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
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
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
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选
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者
称选票数),填写“同意”、“反对”和“弃权”等内容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
票。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
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
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者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
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
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四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半数选票的董事候
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公司所有已
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选举规则等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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