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景光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20: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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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
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
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中山
市火炬开发区勤业路 27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股东
会通知》内容,公司董事长赵治平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代
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进行了
验证。
                                        法律意见书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
份 38,036,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54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1 人,代表股
份 129,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
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 128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165,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含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
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需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146,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13%;反对 15,9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
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8,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2%。
共计包括 9 个子议案,其中: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需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147,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31%;反对 15,9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9,5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需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147,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31%;反对 15,9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9,5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147,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31%;反对 15,9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9,5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143,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32%;反对 19,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9%;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5,7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146,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89%;反对 17,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
弃权 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7,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145,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76%;反对 17,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1%;
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7,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法律意见书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143,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11%;反对 20,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
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4,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138,5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93%;反对 17,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
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0,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4%。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146,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97%;反对 17,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同意 5,158,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此议案共计包括 3 个子议案,其中: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061,691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3,60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061,19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3,10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060,89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2,806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法律意见书
事候选人的议案》,此议案共计包括 3 个子议案,其中: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066,191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8,103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062,89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4,80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8,062,892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4,804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已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
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
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由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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