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
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飞龙
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飞龙股份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
专项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131 号文《关于同意飞龙汽车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同意飞龙股份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超过 150,213,544.00 股。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以 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的 方 式向 特定 投资 者发 行普 通股 ( A 股) 股票
月 5 日,飞龙股份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779,999,999.22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
的 费 用 人 民 币 11,255,485.24 元 , 飞 龙 股 份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股本溢价”人民币 694,670,439.98 元。
截至 2023 年 9 月 5 日,飞龙股份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2023 年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及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西峡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5 年 6 项目原定达到
调整后投入募 已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月 30 日已投入 预定可使用状
集资金金额 金金额占比
募集资金金额 态日期
河南飞龙(芜湖)汽车
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 2025 年 12 月 31
泵项目
郑州飞龙汽车部件有
限公司年产 560 万只新 2025 年 12 月 31
能源热管理部件系列 日
产品项目
合 计 76,874.45 52,170.88 67.87% -
(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
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2 亿元
(含本数,含前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部分,下
同)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3 亿元(含本数,下同)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
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已及时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设和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2
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3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
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
三、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计划和战略发展规划,结合募投项目实际实施进度及内部
资源整合需求,为紧密契合新兴领域业务发展方向,提升整体运营效率与协同效
应,拟将“年产 600 万只新能源电子水泵”募投项目的部分产线设备,其实施主
体由全资子公司河南飞龙(芜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调整为全资子公司安徽
航逸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相应调整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官
陡门路 259 号。
本次调整实施主体双方已就该事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具体调整如下:
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实施主体 河南飞龙(芜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安徽航逸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
实施地点
路 236 号 开发区官陡门路 259 号
资产价值 1,671.41 万元 1,671.41 万元
四、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
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实施方式、投资用途及投
资规模,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调整有利于公司
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增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
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
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调度和科学安排,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是公司根
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建设内容、
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
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
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属于募投项目
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
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曦 佟 妍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