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武夷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
期届满未连任、解任等离职情形。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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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益。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 2 年;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的;
事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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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会应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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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
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
部损失。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保密的义务,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管理。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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