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8 证券简称:柏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7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任、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调整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柏楚电子”
)董事会于近
日收到公司董事胡佳女士的书面辞任报告。因公司治理要求,胡佳女士申请辞去董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胡佳女士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胡佳女士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
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任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
根据《公司章程》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召开职工大会并做出决议,选举阳潇女士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职工代表董事
阳潇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 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胡佳女士递交的书面辞任报告。
胡佳女士为公司董事兼任副总经理,此次辞去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职务后,仍将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胡佳女士的辞任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
会之日起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存在
是否继续在上
原定任期到 具体职务 未履行完
姓名 离任职务 离任时间 离任原因 市公司及其控
期日 (如适用) 毕的公开
股子公司任职
承诺
胡佳 董事、
薪酬 2025 年 10 2027 年 6 月 公司治理 是 副总经理 是
与 考 核 委 月 20 日 24 日 要求
员会委员
(二) 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胡佳女士的辞任未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
运作,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佳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45,158 股。胡佳女士确认,其与
公司、董事会之间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与辞任有关的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注意。
胡佳女士承诺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及与股
权激励相关的承诺,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上海柏
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
胡佳女士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董事会对其在任期间为公司发
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召开了职工大会并做出决议,选举阳潇女士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见附件)
,任期自本次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阳潇女士符合《公司法》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将
按照《公司法》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工代表董事的职责。
阳潇女士担任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
三、关于补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职工代表董事
阳潇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曾赛星先生、蒋骁先生共同
组成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阳潇女士,1986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09 年 6 月毕业于武
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获学士学位。2010 年 3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柏楚有限研发部测试
主管。2018 年 7 月至 2023 年 8 月任公司研发部测试主管。2018 年 7 月至今,为公司核
心技术人员。2023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研发项目管理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阳潇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68,638 股,阳潇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
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