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
福莱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
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福莱特如下保证:福莱特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
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
导、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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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
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
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
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
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福莱特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及《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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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股份的议案》。
海证券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示期已届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
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
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
销。”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 1 名激励对象因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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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涉及激励对象 1 人,共计 40,000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人民币 6.23 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及影响
根据公司的相关文件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
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已向中登公司递交了前述 40,000 股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完成注销。公
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的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情
股份类别 本次变动后
(2025 年 9 月 30 日) 况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80,000 -40,000 14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342,740,162 0 2,342,740,162
股份合计 2,342,920,162 -40,000 2,342,880,162
注:以上股本变动仅为预测数据,不包括在此期间因“福莱转债”转股造成的股本增加情况,最终结果
以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为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
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
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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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已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份的公告》及《关于 2020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暨上市公告》等文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
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
别股东大会及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
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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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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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曼蔺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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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