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 宏昌电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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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者“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
公 司 主 要股东 、 实际控 制人 不存 在直 接或 者间接关 联关系 ,或者其 他 可
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
议的,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保 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
以通 过现场、视频 、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 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每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条 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 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
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 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 能损害上市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定 和 公 司章 程 规 定的 其 他 职
权。
     独 立董事行 使 前款第一 项至 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 ,应 当经 全体 独立董
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四)会议议案;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授权
委托书、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应当
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公司可以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可以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 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经公 司第六 届董事会 第八 次会议 审议 通
过;2025 年 10 月 20 日经 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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