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 宏昌电子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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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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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宏昌电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等工
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工作组成员,应当受本工作制度的约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中至少有一名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如有)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者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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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暂停
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
有关职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者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
予以搁置或者不予表决。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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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
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委员提供
所需资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质询或者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者其指定的
其它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或者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
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
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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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
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
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与
会议议题有关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
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审计工作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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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审计工作组
有关工作人员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
亲属控制的其它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关系时,该委员
应回避。
  有关联关系但未向审计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
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
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累计两次未披露关联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有关联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直接
提交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或者决议中应注明有关联关系的委员回避
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
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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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
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 2008 年 1 月 3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 4 月 23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5 年 10 月 20 日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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