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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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目 录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
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的任职
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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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
书的同时,应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
董事会秘书授权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
书执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
理及其它待办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
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
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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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
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
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
券交易所问询;
(五)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六)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七)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八) 《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
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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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将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
秘书应当保证与证券交易所保持随时的联系。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需披露的,报经董事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相应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
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室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
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 2008 年 1 月 3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 年 4 月 23 日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 年 10 月 20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