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隆股份: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18:06:1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495          证券简称:佳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4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佳隆食品股份
有 限 公 司 办公 楼 3 楼 会议室 召开。网 络投票 时间 为 2025 年 10 月 21 日,
其 中 , 通过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进行 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所 互 联 网投票 系 统投票 的具 体时 间为 2025 年 10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
师出席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的股份数 238,442,7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848%。其中,
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3,500,951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7,786,2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弃 权 67,740 股( 其 中 ,因 未 投票默认 弃 权 10,000 股) ,占 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4%;
   其 中出 席 会议的 中 小投资者 表 决结果 :同 意 2,844,411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468%;反对 588,800 股,占
出 席 本 次 股东 会 中小股 东有 效表 决权 股份总 数 的 16.8183%;弃 权 67,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49%。
   本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8,100,1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弃权 43,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181%。
   其 中出 席 会议的 中 小投资者 表 决结果 :同 意 3,158,311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129%;反对 299,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20%;弃权 43,24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51%。
   本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8,106,1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弃权 47,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198%。
   其 中出 席 会议的 中 小投资者 表 决结果 :同 意 3,164,311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843%;反对 289,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63%;弃权 47,24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93%。
   本议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7,820,1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弃权 42,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178%。
   其 中出 席 会议的 中 小投资者 表 决结果 :同 意 2,878,311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151%;反对 580,100 股,占
出 席 本 次 股东 会 中小股 东有 效表 决权 股份总 数 的 16.5698%;弃 权 42,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51%。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8,109,2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弃权 43,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181%。
   其 中出 席 会议的 中 小投资者 表 决结果 :同 意 3,167,411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729%;反对 290,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20%;弃权 43,24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51%。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8,104,9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弃权 42,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178%。
   其 中出 席 会议的 中 小投资者 表 决结果 :同 意 3,163,111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501%;反对 295,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49%;弃权 42,54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51%。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7,701,1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弃 权 131,240 股( 其 中 ,因 未投票默认 弃 权 6,800 股) ,占 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0%。
   其 中出 席 会议的 中 小投资者 表 决结果 :同 意 2,759,311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160%;反对 610,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353%;弃权 131,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87%。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8,106,8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弃权 46,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195%。
   其 中出 席 会议的 中 小投资者 表 决结果 :同 意 3,165,011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043%;反对 289,4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63%;弃权 46,54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94%。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8,109,9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弃权 42,5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178%。
   其 中出 席 会议的 中 小投资者 表 决结果 :同 意 3,168,111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929%;反对 290,3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20%;弃权 42,54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51%。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37,987,9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弃 权 127,240 股( 其 中 ,因 未投票默认 弃 权 2,800 股) ,占 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
   其 中出 席 会议的 中 小投资者 表 决结果 :同 意 3,046,111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081%;反对 327,600 股,占
出 席 本 次 股东 会 中小股 东有 效表 决权 股份总 数 的 9.3575%; 弃权 127,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4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罗晓丹律师、王健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决议》合法、有效。
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佳隆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