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龙: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1 17: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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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
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
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专业理财机构对
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从事委
托理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
设资金;
  (二) 委托理财的标的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及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
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四) 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 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六)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
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公司下属公司拟进
行委托理财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
委托理财。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
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公司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过 5,000 万元;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二)未达到上述第(一)项标准的委托理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事
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
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向非关联方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已经
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
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八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者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
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
司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将
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
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
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
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
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
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
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
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及纠纷解决机制等。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
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
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公司
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
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
正确列报。
            第六章 委托理财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
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开
展各类委托理财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进行审计与监督,包括但
不限于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
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
易,或由于工作未能尽职尽责,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公司将视具
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前述有关规定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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